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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高政復終字〔2021]21號
申請人:桑某某。
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農業農村和林業局。
申請人桑某某認為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農業農村和林業局不履行對其安置職責,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對其進行妥善安置、給予編制保障并要求享受相關待遇。本機關于2021年10月29日予以受理。2021年11月9日,申請人向本機關遞交《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以其本人已經了解清楚相關法律、政策等為由,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桑某某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行政復議終止。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