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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高政復決字〔2021〕20號
申請人:楊某1等11人。
被申請人:西安市高陵區涇渭街道辦事處。
2021年10月8日,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以斷水、破壞路面等非法方式迫使其搬遷的行為違法,要求被申請人為其恢復供水、修復管線、道路等,并賠償其租房損失。本機關依法受理后予以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以斷水、破壞路面阻礙道路通行、破壞下水管道、破壞污水井蓋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的行為違法;
2、請求盡快修理自來水管線道路、恢復供水,修復下水管道并清理由此產生無法排除的生活污水,修復路面并恢復道路通行,更換污水井蓋并消除安全隱患;
3、請求對申請人在被申請人未予處理上述問題,而導致無法在村內居住生活,所產生租房的費用予以賠償。
申請人稱:申請人的房屋位于陜西省西安市高陵區某村某組,申請人依法享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權。現申請人房屋因“高陵區某村綜合改造項目”面臨被征收。申請人至今也未收到相關征收評估文件,也未就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達成一致意見。為了達到盡快征收申請人房屋及土地目的,2021年8月中旬,被申請人夜間施工清運建筑垃圾,持續十余日,嚴重影響村民休息。清運期間垃圾拋撒,重型車輛將村內道路壓壞、壓斷,阻礙村民通行。在此過程中被申請人挖斷村內自來水管道,中斷了申請人及村民水源。下水管道被破壞導致生活污水無法排出,污水井蓋也被破壞,不及時修復,也給申請人及村民造成嚴重安全隱患。居住環境堪憂,正常生活難以維系。申請人與其溝通多次,被申請人拒不處理。申請人的村內房屋幾乎是每一家的唯一住房,也是申請人每家老小賴以生存、遮風避雨的住所。以上種種行為導致申請人及村里村民都無法正常生活,同時,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高陵區涇渭街道辦事處采取斷水、阻礙道路通行、破壞下水管道等野蠻手段致使申請人感到生活不便,確屬以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搬遷的違法行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中紀委《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紀辦[2011]8號)之規定,為維護其合法權利,提起行政復議。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現場)照片、租房合同、11戶戶籍本復印件、光盤-街道不作為電話及現場錄音、6月29日與街道辦人員斷氣談判照片、7月7日對于斷氣斷網的查處申請書及文件接收記錄、8月向1234投訴的記錄和回復截圖、11戶家庭及住宅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答復稱:楊某1等11人認為街辦以斷水、破壞路面等非法方式使其搬遷的行為違法,要求予以修復,賠償申請人租房等損失。經核查,該描述情況和現實情況嚴重不符。該11戶為“高陵區某村綜合改造項目”剩余11戶群眾,在拆遷過程中多次提出超出拆遷標準范圍的無理要求,拆遷工作人員本著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一直未有理會,進而多次進行上方訪和行政復議。大多數群眾簽訂協議,并在拿到拆遷補償款后,拆遷公司組織工程隊開始對交房群眾房屋進行拆除,因交房群眾較多,考慮到在房屋拆除過程中,天然氣帶來的嚴重安全隱患,并在和天然氣公司對接溝通后,拆遷指揮部又及時聯系天然氣配送站對斷氣群眾及時免費配送了液化氣灶和液化氣罐,保證群眾用氣。按照房屋拆除及清運等工作時序進度,在辦理相關清運手續后,施工隊開始對已拆除房屋進行建筑垃圾清運,在工隊清運過程中造成了部分道路和水管損壞,事后施工隊立即對道路及管線進行了修復,目前剩余11戶群眾路通、電通、水通,房屋完整,無任何損壞,完全滿足其生活需求,后面附相關佐證資料。在調查中,還有個別群眾在門前搭起了“聊天室”,并無使其搬遷的情況,生活愜意。對于部分租賃房屋群眾,是11戶群眾里面有部分人想讓自己的生活過得更舒服,自己不愿意住在農村,想住到城里,自愿進行租房,與其他情況無關,截至目前,未有任何人員任何機構要挾或者迫使11戶群眾搬離。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11戶群眾通水、通電(照片);2、村內道路暢通、車輛正常行駛(照片);3、氣通(照片);4、同未拆遷群眾多次溝通,所提要求嚴重超出拆遷賠付范圍(照片);5、群眾生產生活正常,個別群眾在門口臨時搭建聊天場所(照片);6、未拆遷群眾房屋未有任何損壞(照片)。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系高陵區涇渭街道某村某組村民。因地質災害及基礎建設需要,高陵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某村某組進行搬遷改造,并確定涇渭街道辦事處為項目搬遷安置實施主體。該搬遷項目涉及某村某組96戶群眾(含11位申請人戶),除申請人戶外,本案受理時,其余群眾均與被申請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并已搬離村內原住宅。在清理拆遷垃圾過程中,垃圾拉運車輛存在將部分路面、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及下水井蓋損壞現象,但現被損壞路面、自來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已修復,井蓋已更換,已消除安全隱患,水通、路通。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及下水井蓋損壞的行為,非被申請人實施,也非被申請人指使他人實施。申請人主張因拆遷行為產生在外租房費用,并提供了戶口本及租房合同。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在卷佐證。
本機關認為:一、施工隊在垃圾拉運過程中致部分道路、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及下水井蓋損壞的事實,非被申請人實施,也非被申請人指使他人實施,其不是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屬于與行使職權無關的事實行為;且被申請人在接到群眾反映后安排人員對路面、自來水管道、下水管道、下水井蓋進行了修復、更換,現已消除了安全隱患,水通、路通。故不應認定被申請人存在“以斷水、破壞路面阻礙道路通行、破壞下水管道、破壞污水井蓋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的行為。二、申請人主張因拆遷行為產生在外租房費用,但僅提供了戶口本及租房合同,而對其在外租房行為與被申請人搬遷行政行為的關聯性,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因此,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及其在復議申請書中陳述的事實及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本機關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楊某1等11人的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