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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執法事項名稱 | 職權類型 | 執法依據 | 執法機關 | 執法部門 |
(具體執法事項名稱) | (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 | (需具體至xx法律、法規、規章的xx條,且應載明具體內容) | (具備行政執法權限的具體行政機關) | (承擔具體執法任務的執法機構) | |
1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行政許可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辦理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第五條規定: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2 | 對開發企業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陜西省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補辦許可證,并可處銷售價款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3 | 對不申報或瞞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陜西省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申報或瞞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分別由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申報,并可分別處以二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4 | 對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04修正)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5 | 對開發企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04修正)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6 | 對開發企業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建設部第88號令) 第三十九條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7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銷售商品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建設部第88號令)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八)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8 | 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建設部第88號令) 第七條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9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未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2015修正)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必須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按照本規定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白蟻預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10 | 對房地產評估機構違反規定從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15修正)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攬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估價報告的。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估價業務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費用。 房地產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估價業務,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義承攬估價業務。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與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合作完成估價業務,以合作雙方的名義共同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條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二、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義出具估價報告,并加蓋該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估價報告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并有至少2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11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執行房地產估價業的估價人員與委托人或者估價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未回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15修正)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12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15修正) 第五十三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 (五)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六)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七)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13 | 對房地產估價師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16修正)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所簽署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14 |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16修正)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15 | 對注冊房地產評估師違規執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16修正) 第三十八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五)在估價報告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七)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 (八)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 (十)超出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 (十一)嚴重損害他人利益、名譽的行為;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16 |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16修正)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17 | 對房產測繪單位在房產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有標準、規范和規定;在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房產面積測算失誤的,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2001建設部國家測繪局令第83號) 第二十一條房產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予以降級或者取消其房產測繪資格: (一)在房產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家標準、規范和規定的; (二)在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 (三)房產面積測算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18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6修正)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19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6修正)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并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后,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20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6修正)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21 | 對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6修正)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22 | 對出租不得出租房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住建部第6號令)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賃條例》(2021年修正)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四)屬于違法、違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六)已抵押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對個人作出三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作出二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23 | 對改變原設計或不達最低人均租住面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住建部第6號令) 第八條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24 | 對未在規定時間進行租賃登記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住建部第6號令)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25 | 對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或者現房銷售三十日前,在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下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建設單位在招標過程中應當聽取當地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物業服務區域房屋建筑面積小于三萬平方米的,經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而未招標,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26 | 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27 | 建設單位未將備案后的臨時管理規約向房屋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時將臨時管理規約向房屋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房屋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備案后的臨時管理規約向房屋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28 | 對不符合竣工驗收資料的物業服務區域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拒不處理,或者物業服務人明知查驗結果與竣工驗收資料不符仍然承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人辦理物業承接手續時,應當在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下,共同對物業服務區域的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承接查驗,并公開承接查驗結果。物業服務人應當將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以及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組織物業服務人復驗。復驗仍與竣工驗收資料不符的,不得承接。 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在交接查驗時,對不符合竣工驗收資料的物業服務區域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拒不處理,或者物業服務人明知查驗結果與竣工驗收資料不符仍然承接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29 |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移交物業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二十九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二十七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人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質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服務區域劃分的相關文件; (五)物業服務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已投入使用,上述資料未移交的,應當及時移交;資料不全的,應當補齊。 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物業交接后三十日內,將上述資料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及時移交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移交承接驗收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30 |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書面告知并報送相關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區域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告。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資料: (一)物業服務區域劃分資料; (二)物業服務區域內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及聯系方式;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共用設施設備的交接資料;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確認資料;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書面告知并報送相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31 | 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與業主權益相關的物業服務檔案和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七十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和保存與業主權益相關的下列物業服務檔案和資料: (一)小區共有部分經營管理檔案; (二)小區監控系統、電梯、水泵、消防設施等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檔案及其管理、運行、維修、養護記錄; (三)水箱清洗記錄及水箱水質檢測報告; (四)住宅裝飾裝修相關資料; (五)業主名冊及聯系方式; (六)簽訂的供水、供電、垃圾清運等書面協議; (七)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與業主權益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與業主權益相關的物業服務檔案和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人予以警告,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32 | 物業服務企業將全部物業委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七十一條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人將其應當提供的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委托所得收益,應當用于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由業主共同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害后果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33 | 對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十八條新建物業服務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一)建筑面積三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建筑面積超過三十萬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萬平方米的千分之三提供外,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標準提供; (三)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積不低于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五十。建設單位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獨立的水、電等計量器具。 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建筑面積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未經業主共同決定,不得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 法律、法規對物業服務用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未經業主共同決定,不得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 法律、法規對物業服務用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服務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服務用房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業主共同決定,擅自變更位置、抵押、分割、轉讓或者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由業主共同決定使用。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34 | 對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十八條新建物業服務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一)建筑面積三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建筑面積超過三十萬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萬平方米的千分之三提供外,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標準提供; (三)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積不低于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五十。建設單位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獨立的水、電等計量器具。 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建筑面積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未經業主共同決定,不得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 法律、法規對物業服務用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服務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服務用房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業主共同決定,擅自變更位置、抵押、分割、轉讓或者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由業主共同決定使用。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35 | 對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公示服務事項、服務質量等級、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及明細、收費標準等相關事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七十二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依照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和形式,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人依照國家和本省物業服務價格有關規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事項、服務質量等級、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及明細、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公示相關事項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36 | 原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期限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七十六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九十日前,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共同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人。 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與物業服務人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人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原物業服務人;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人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九十日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原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期限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37 | 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移交有關資料和財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七十七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在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下,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和財物,并配合新的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 (一)業主共有的結余資金; (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三)物業服務用房; (四)本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的檔案和資料; (五)物業服務期間配置的屬于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 (六)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和財物。 物業服務人不得損壞、隱匿、銷毀物業資料和財物。 第一百零六條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期限移交有關資料和財物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和財物的,對物業服務人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損壞、隱匿、銷毀物業檔案、資料和財物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交回,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后果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38 | 對物業服務人損壞、隱匿、銷毀物業檔案、資料和財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七十七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在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下,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和財物,并配合新的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 (一)業主共有的結余資金; (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三)物業服務用房; (四)本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的檔案和資料; (五)物業服務期間配置的屬于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 (六)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和財物。 物業服務人不得損壞、隱匿、銷毀物業資料和財物。 第一百零六條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期限移交有關資料和財物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和財物的,對物業服務人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損壞、隱匿、銷毀物業檔案、資料和財物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交回,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后果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39 | 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改變房屋外貌,在外墻體開設、擴大門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七十八條物業服務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改變房屋外貌,在外墻體開設、擴大門窗; 第一百零七條物業服務區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改變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墻體開設、擴大門窗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后果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40 | 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毀損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七十八條物業服務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毀損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 第一百零七條物業服務區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毀損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違法所得。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41 | 擅自改變、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公共建筑、公共設施;擅自占用、挖掘公共道路、場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擅自占用、挖掘物業服務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擅自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所得收益,應當用于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由業主共同決定使用。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42 | 對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未明示物業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后,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下列材料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作為買賣合同的附件: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 (二)共用部位的名稱、位置和面積; (三)共用設施設備的名稱、用途; (四)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積。 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擬出售、附贈或者出租車位、車庫的相關信息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第一百零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明示、公示相關信息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43 | 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報告重大事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六十八條本市實行物業服務重大事件報告制度。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相關部門報告: (一)發生火災、爆炸或者自然災害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發生安全隱患,且在八小時以內難以排除,嚴重危及業主、物業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重大傷亡事件; (五)其他影響業主、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報告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44 | 對建設單位未繳納維修資金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07建設部第165號令) 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三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45 |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07建設部第165號令) 第二十一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三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46 | 對擅自挪用或侵占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07建設部第165號令)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擅自挪用或者侵占維修資金的,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挪用或者侵占金額二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47 | 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維修資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西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維修資金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處所收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48 | 對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拆除、破壞墻體、梁、板、墩、柱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三)超標準加大房屋荷載; (四)降低底層室內標高; (五)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 (六)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七)開挖、擴建地下室; (八)在屋面違章搭建; (九)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拆除、破壞墻體、梁、板、墩、柱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處罰;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開挖、擴建地下室或者在屋面違章搭建的,由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依照《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處罰。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49 | 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危險癥狀的; (二)學校、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筑的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 (三)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進行管線開挖施工、地下設施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致使周邊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鑒定結論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報送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50 | 對將治理期間或者恢復正常使用前的危險房屋出租、出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三十六條危險房屋在治理期間或者恢復正常使用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得將其出租、出借。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將治理期間或者恢復正常使用前的危險房屋出租、出借的,由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51 | 拒絕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危險房屋,危及毗鄰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四十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絕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危險房屋,危及毗鄰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區縣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應急排險措施。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危險房屋,危及毗鄰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52 |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類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消防科 |
53 | 建設單位未依法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消防科 |
54 | 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工程管理科 |
55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或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或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或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或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56 | 對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57 | 對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處罰款;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58 | 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59 | 對施工單位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或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或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60 | 對施工單位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或者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或者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61 | 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或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或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或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或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62 | 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或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或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63 | 對未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或未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或未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或未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或未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或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或未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64 | 對未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或未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或未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或未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或未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或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未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未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65 | 對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或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66 | 對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或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67 | 對安裝單位未按照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的; 或未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預案; 或未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 或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的; 或未按照規定建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未按照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的;(2)未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預案;(3)未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4)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的(5)未按照規定建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68 | 對使用單位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機械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或未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事故救援預案; 或未設置相應的管理機構或配置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或未在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的,或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或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使用單位下列行為之一的(1)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機械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2)未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事故救援預案;(3)設置相應的管理機構或配置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4)未在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投入使用;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69 | 對未安裝、拆卸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四十二條 安裝、拆卸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 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70 | 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 | 行政處罰 | 《西安市建筑裝飾裝修條例》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或者報請發證機關吊銷;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或者報請發證機關吊銷,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71 |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裝飾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 行政處罰 | 《西安市建筑裝飾裝修條例》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裝飾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72 |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 | 行政處罰 | 《西安市建筑裝飾裝修條例》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73 |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 | 行政處罰 | 《西安市建筑裝飾裝修條例》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74 | 對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對不合格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 行政處罰 | 《西安市建筑裝飾裝修條例》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75 | 對公共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擅自投入使用的; 公共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對檢測不合格的公共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 行政處罰 | 《西安市建筑裝飾裝修條例》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可處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一)對公共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公共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對檢測不合格的公共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76 | 在建工地揚塵污染行為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區建筑管理中心 |
77 | 預拌混凝土及預拌砂漿企業揚塵污染行為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78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限額的通知》陜建管發〔2021〕3號 第一條 自2021年1月20日起,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積面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79 | 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并辦理。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80 | 對建設單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或明示、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或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或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或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或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81 | 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未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或未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或未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或未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或未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82 | 對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偷工減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83 | 對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84 | 對總監理工程同時承擔三個以上建設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相應資格的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偙O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理負總責??偙O理工程師的變動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一名注冊監理工程師可擔任一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當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總監理工程師同時承擔三個以上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理,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監理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委托他人代行監理職責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85 | 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或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或由于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或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于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項目負責人為國家公職人員的,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并建議對項目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向社會公布曝光。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對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項目負責人為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向社會公布曝光。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項目經理為相關注冊執業人員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向社會公布曝光。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 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責令停止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向社會公布曝光。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86 | 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同時擔任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委托他人代行職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職責。項目經理的變動須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同時承擔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職責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87 | 對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材料員和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應當對進場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聯合驗收,并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驗收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禁止在建設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管理中心 |
88 | 對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或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或轉包、違法分包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西安市高陵區建筑管理中心 |
89 |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 第七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并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穩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招標文件提出預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共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評標委員會成員不擇私自解除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務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按時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 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90 | 對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 第七十二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91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攬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攬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的,責令停止勘察、設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92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應當招標但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招標但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招標無效,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投標人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93 | 對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七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94 | 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十七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一)以行賄謀取中標;(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98 | 對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的;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的;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七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99 | 對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100 | 對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履行義務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以及中標人在簽訂合同時同招標人提出俯角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中阿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清潔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公布)第七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101 | 對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七十六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102 | 對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七十八條 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資格。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103 | 對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號令) 第七十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招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招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整改,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的罰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招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按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104 | 對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未在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個工作日;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修正) 第七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105 | 對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修正)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106 | 對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 第七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107 | 對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修正) 第八十一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 第七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整改,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2013修正) 第五十六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整改;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108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2013修正) 第七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擅離職守,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私下接觸投標人,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行為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第六條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對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招標辦 |
109 | 對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住建部第11號令)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住房保障中心 |
110 | 對承租人違規使用公租房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住建部第11號令)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住房保障中心 |
111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濟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住建部第11號令)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管所 |
112 | 對施工圖審查機構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未按照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6號2018年12月29日)第二十四條:“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非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社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一)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三)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四)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五)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六)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七)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圖審辦 |
113 | 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圈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6號2018年12月29日)第二十五條: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審查合格書無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3萬元罰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審查人員在虛假審查合格書上簽字的,終身不得再擔任審查人員;對于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的審查人員,還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圖審辦 |
114 | 建設單位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實送審資料的,對審查機構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6號2018年12月29日)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一)壓縮合理審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實送審資料的; (三)對審查機構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建設單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還應當依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圖審辦 |
115 | 對審查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6號2018年12月29日)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審查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機構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圖審辦 |
116 | 對審查機構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節能內容未進行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而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陜西省建筑節能條例》(2010年5月修正)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建筑節能內容未進行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而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對建筑節能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并單列建筑節能審查內容;未進行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后三十日內將相關資料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圖審辦 |
117 | 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6號2018年12月29日)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一)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二)是否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四)是否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五)是否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六)是否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七)是否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審查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九)審查人員是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文件和資料,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揮工程)防護安全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圖審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