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概念
違法占地是土地違法行為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是指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
形式
違法占地行為有四種主要的表現形式:
一是未經批準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準文件或未辦理用地批準手續而違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
二是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文件占用土地建設,主要指單位或個人占地建設雖然取得了用地批準手續,但批準手續是通過弄虛作假騙取的,不具備合法性,也屬于違法占地。例如,某村民已有宅基地,卻隱瞞情況伙同村干部出具沒有宅基地的證明,騙取批準新的宅基地。
三是少批多占,主要是指超過批準的用地面積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屬于違法占地。
四是其他形式的違法占地,例如,臨時用地到期,拒不歸還土地或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等。
違法占地的責任承擔
一是行政處罰
發現違法占地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查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于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以及超過批準數量多占的土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罰。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以及超過規定標準多占的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對于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拒不歸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二是追究行政責任
違法占地的行為人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國有企業、社會團體,或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的,對有關責任人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明確: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具體處分應當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該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是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占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于違法占地是否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5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給出了具體的判定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占用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農用地定罪處罰:①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②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③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④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50%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⑤非法占用草原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