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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耕地“進出平衡”?
答:耕地“進出平衡”是指除國家安排的生態退耕、自然災害損毀難以復耕、河湖水面自然擴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沒外,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承擔的耕地保有量目標,對一般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應當通過統籌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整治為耕地等方式,補足同等數量、質量的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耕地“進出平衡”包括“耕地轉出”和“耕地調入”。
二、耕地“進出平衡”的原則是什么?
答:一是堅持“以進定出”,根據年度內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可整治恢復為耕地的數量確定耕地流出為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數量;二是堅持“先進后出”,要先行整治恢復補充相當數量和質量的耕地后,再行實施耕地用途轉換;三是堅持“進大于出”,年度內整治恢復為耕地的數量不得低于轉為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數量;四是堅持“優進劣出”,恢復的耕地質量不低于轉出耕地的質量,確保補足同等數量、質量的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
三、哪些情形可納入“耕地轉出”,哪些情形禁止納入“耕地轉出”?
答:以下情形可納入“耕地轉出”:涉及占用耕地實施國土綠化(含綠化帶),將耕地轉為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將流轉給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的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新建水利水電工程中水庫淹沒區形成的水庫水面涉及占用耕地的,以及其他改變耕地地類且符合耕地“進出平衡”政策要求的情形,須納入“進出平衡”總體方案編報。未納入方案的,不得隨意轉變耕地用途。鼓勵優先使用難以長期穩定利用和質量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
以下情形禁止納入“耕地轉出”:永久基本農田和高標準農田范圍內的耕地不能轉出用于耕地“進出平衡”。對借耕地“進出平衡”名義隨意調整耕地布局,規避落實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的行為應嚴格審查把關。
四、哪些情形可納入“耕地調入”,哪些情形禁止納入“耕地調入”?
答:以下情形可納入“耕地調入”:“三調”標注“即可恢復”“工程恢復”地類、土地綜合整治范圍內水土資源條件較好或平原地區與現有耕地集中連片地塊通過調查評價后,要優先恢復納入“進出平衡”。涉及未納入《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林地以及草地、園地、坑塘水面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經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草等主管部門同意后,可納入“進出平衡”。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開發,以及農用地整理和建設用地復墾產生的新增耕地也可納入“進出平衡”,但應優先保障耕地占補平衡。
以下情形禁止納入“耕地調入”:25°以上坡地、公益林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國土綠化、生態退耕規劃和計劃、城鎮開發邊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范圍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墾的區域內恢復耕地。
五、耕地“進出平衡”方案編報和審批流程是什么?
答:各地要嚴格按照需求方申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級人民政府組織審批的流程做好耕地年度“進出平衡”總體方案的編報和審批工作。
六、耕地“進出平衡”項目如何編制方案?
答:縣級人民政府依據當年度能恢復耕地的數量,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發展改革、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單位)對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必要性和規模、區位的合理性,以及擬恢復耕地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確定最終年度“進出平衡”規模、布局并上圖入庫,報市級人民政府審批。涉及跨區域落實年度“進出平衡”的,須在總體方案中予以明確。市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耕地后備資源等情況,對縣級耕地年度“進出平衡”總體方案進行嚴格論證和審批,并同步編制市級耕地年度“進出平衡”總體方案,連同縣級方案一并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省級質檢,并報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和省林草局備案,同步在四川省耕地進出平衡及恢復監管系統上圖入庫。實際地類變化情況與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不一致,但符合耕地進出平衡管制規則的,在每年11月底前按編報程序更新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并及時備案。
七、“耕地調入”驗收認定標準是什么?
答:農戶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自行復墾、單獨立項耕地恢復項目的,由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單位)按職能職責對耕地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結合土地整治或高標準農田建設一并實施的,按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及時將“進出平衡”地類變化情況納入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地類最終認定以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結果為準。認定為恢復耕地的要加強后期管護,確保長期穩定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