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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冒名就醫
未按照規定核驗參保人員身份。
具體表現形式:
(1)未核驗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導致他人冒名就診;
(2)誘導或協助他人冒名或虛假就醫。
2、偽造醫療文書
即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利用參保人員身份,偽造或者編造病情證明、病程記錄、醫囑、手術記錄、治療記錄、護理記錄、處方、檢查報告單等病歷相關資料,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行為。
具體表現形式:
(1)為未住院的參保人編造住院病歷并進行醫保報銷。
(2)將未實施的檢查、治療、手術、藥品、耗材等項目通過下達醫囑并在病程記錄、治療記錄、手術記錄、處方等體現相應內容,以增加醫療費用,并進行醫保報銷。
(3)通過偽造醫療文書達到實施某種檢查、治療、手術、用藥等的目的,造成醫保基金損失。
3、虛假檢查
將未實施的檢查、檢驗項目納入醫療費用結算,或納入醫療費用結算的檢查、檢驗項目無對應的醫療儀器設備。
具體表現形式:
(1)未做相關檢查、檢驗,出具虛假報告。
(2)無檢查、檢驗相關的醫用儀器設備或檢驗試劑,收取相應的檢查、檢驗項目費用。
(3)儀器設備已損壞,仍有相關計費,且將費用納入醫保報銷。
4、虛假治療
將未實施的治療項目納入費用結算,或納入醫療費用結算的治療項目無對應的醫療設備儀器,或診療項目涉及的一次性專用耗材使用消耗量少于診療項目計費需求。
具體表現形式:
(1)診療項目配套儀器設備,治療計費人次、頻次、時長等超過儀器設備工作量。
(2)未實際開展治療,出具虛假治療執行單,并將治療費用納入結算和醫保報銷。
(3)無治療相關的醫用設備,收取相關治療費用。
(4)診療項目執行不合理。如同一穴位同時進行兩種或多種治療。如同時進行腰部推拿和針灸。
(5)治療涉及的一次專用耗材進銷存臺賬數據與計費不符,耗材使用消耗量小于診療項目計費。
5、隱瞞及捏造病情
醫療機構采用虛構病因、夸大病情、捏造病史等手段,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行為。
具體表現形式:
(1)協助外傷患者隱瞞受傷過程,捏造病情,將不予報銷的醫療費用納入醫保報銷。
(2)協助患者將不予支付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醫保報銷。
(3)通過夸大或虛增病情,增加醫療費用,造成醫保基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