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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間,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作為天津某民營醫院的投資人、實際經營者、利益所得者,組織、領導醫院員工陳某、魏某容、李某全等人(均另案處理),通過虛假宣傳、虛開藥方、虛增售藥、虛假住院等手段空刷醫保卡,長期實施騙取醫保基金行為。上述人員發展辛某蓮等人(均另案處理)作為聯絡員,聯絡員又發展張某文、王某森等人(均另案處理)作為村級斂卡人或司機,在天津市濱海新區、靜海區等地進行宣傳,以持醫保卡到醫院看病可以免費治病、免費接送、免費吃飯、免費住院以及出院時獲贈藥品或者現金等為噱頭,吸引大量城鄉居民醫保持卡人到醫院虛假診治、住院,通過空刷醫保卡方式騙取醫保基金。該醫院人員通過以上方式騙取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后相關職能的承接轉為天津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共計1億余元。劉某甲主要負責人事任免、虛假用藥、病人篩選、財務審批、應付“醫保檢查”等工作,劉某乙主要負責藥品采購、財務審批、虛假病歷材料、應付“醫保檢查”等工作,劉某丙主要負責虛假宣傳。
刑事訴訟過程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犯詐騙罪提起公訴。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空刷醫保卡的方式騙取醫保基金1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招募大量醫護、工作人員、宣傳人員實施犯罪,持續時間久、范圍廣、數額大、人員多,已形成犯罪集團。在犯罪集團中,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均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劉某甲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據此,依法認定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犯詐騙罪,判處劉某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劉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劉某丙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準許劉某乙、劉某丙撤回上訴;駁回劉某甲的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依法從嚴懲處醫保騙保犯罪的典型案例。醫保騙保犯罪嚴重危害醫保基金安全,損害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醫保騙保犯罪,重點打擊幕后組織者、職業騙保人等,對組織、指揮犯罪集團騙取醫保基金的,依法從重處罰。本案中,劉某甲等三人招募大量醫護、工作人員實施醫保騙保犯罪,并招募大量人員虛假宣傳及斂取醫保卡進行空刷,組成了成員固定的犯罪組織,醫保詐騙持續時間長、范圍廣、數額大、人員多,已形成犯罪集團。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劉某甲等三人通過虛假宣傳、虛開藥方、虛增售藥、虛假住院等空刷醫保卡的方式,有組織地騙取醫保基金1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性質極為惡劣,社會危害極大。檢察機關準確指控、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法從嚴懲處,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懲處醫保騙保犯罪、有力維護醫保基金安全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