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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艾某忠為主出資成立山西省大同市城區某醫院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初,該醫院成為醫保報銷定點醫院。2018年12月,醫院更名為大同市平城區某醫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艾某宇,但實際控制人仍為艾某忠。艾某忠多次召集艾某宇、張某才、李某、牛某鵬、張某國、趙某等人商議騙取國家醫保基金。醫院到周邊各地(縣區)吸引、招攬病人住院,鼓勵、安排本院職工及家屬住院,內科和骨科兩大科室主要負責,其他科室輔助配合,采取虛增藥品進價、藥品重復入庫、虛增臨床用藥、檢查費用、虛報床位、空掛床等方式和手段,大肆提高、虛構住院費用,制作假病歷,將虛假數據上傳醫保中心,騙取國家醫保基金。截至2020年底,醫院虛報金額970余萬元,其中未撥付金額200余萬元,系詐騙未遂。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艾某忠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增藥品進價、藥品重復入庫、虛增臨床用藥、檢查費用、虛報床位、空掛病床等方式,大肆提高、虛構住院費用,制作假病歷,將虛假數據上傳醫保中心,共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情節,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艾某忠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艾某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張某才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張某國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牛某鵬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其他判項略)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民營醫院及其工作人員通過虛增藥品進價、藥品重復入庫、虛增臨床用藥、檢查費用、虛報床位、空掛床等方式騙取醫保基金的典型案例。民營醫院在充實醫療力量、保障人民群眾就醫、購藥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但有的民營醫院及其工作人員為獲取非法利益,采用虛假手段騙取國家醫保基金,嚴重危害醫療保障制度健康持續發展,依法應予懲處。《關于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對于涉案人員眾多的,要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體實施的行為區別對待、區別處理。本案中,人民法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艾某忠等六人依法從嚴懲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起次要作用、具有自首等情節的被告人趙某依法減輕處罰,既有效懲治醫保騙保犯罪,又實現最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