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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重慶某醫院注冊成立,2019年5月成為定點醫療機構,被告人杜某君系實際負責人,經營過程中,杜某君推行讓病人低價或者免費住院治療、向“大額病人”返利等做法,通過醫生、醫助等工作人員向病人宣傳、病人“老帶新”等方式,吸引大量中老年醫保病人住院治療,并采取先開住院證辦理住院手續再開檢查單,或者雖先開檢查單但在檢查結果出來之前便辦理住院手續等方式,將有住院意愿的病人全部收治入院,提供吃藥、霧化、輸水等基礎醫療服務,并大量開具高利潤抗生素等藥品。為了使上述人員符合住院要求和逃避查處,杜某君指使或者默許醫生、醫助與檢驗科醫技人員互相配合,修改住院人員的血常規檢驗報告、DR檢查報告等,并將住院期間產生的藥費、檢查費等通過醫保報銷,騙取國家醫療保障基金390余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一審,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君作為定點醫療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指使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篡改醫學檢驗數據,制作虛假病歷,使不需要住院的患者入院治療,騙取醫保費用,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杜某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其他判項略)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定點醫藥機構的控制人通過篡改檢驗報告等醫療文書方式,騙取醫保基金的典型案例。《關于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定點醫藥機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對組織、策劃、實施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杜某君利用其經營的定點醫院,通過篡改檢測報告、病歷等手段,騙取醫保基金,數額特別巨大,既違反職業道德和醫保定點服務協議,也觸犯刑法,人民法院對其以詐騙罪依法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