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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戴某壽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質情況下,通過微信聯系上下家收購、銷售“醫保回收藥品”,并租用倉庫作為場地,雇傭他人負責打包、郵寄藥品。經核實,戴某壽將所收購的“醫保回收藥品”銷售給冀某洲、彭某,共收款340余萬元。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藥品10416盒。
2022年7月開始,被告人戴某壽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通過微信聯系上下家收購、銷售“醫保回收藥品”,并租用場地,雇傭他人負責打包、郵寄藥品。經核實,戴某壽從王某星等處收購“醫保回收藥品”,付款18萬余元;將所收購的“醫保回收藥品”銷售給翟某剛,收款57萬元。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藥品10 133 盒。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戴某壽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戴某壽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其他判項略)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倒賣醫保藥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來,非法收購、銷售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違法犯罪形勢十分嚴峻,一些犯罪分子組成犯罪團伙,通過非接觸式手段,倒賣醫保騙保藥品非法牟利,不僅造成醫保基金損失,還造成大量藥品得不到妥善保管而浪費,部分變質藥品再次流入銷售環節,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成為治理醫保騙保違法犯罪的重要環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關于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重申了上述規定。本案中,被告人戴某壽明知系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多次通過非接觸式渠道收購、銷售,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認定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醫保騙保犯罪的全鏈條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