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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疾控局、衛生健康委,中國疾控中心(中國預科院):
為加強全國傳染病監測工作,國家疾控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制定了《傳染病監測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國家疾控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5年12月28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傳染病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指導傳染病監測工作,進一步掌握傳染病發生和流行規律,提高疫情早期發現能力,有效預防控制傳染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傳染病監測,是指根據傳染病防控需要,收集傳染病發生、流行及影響因素等相關信息,開展分析、報告、反饋等活動,為疫情研判、風險評估、預測預警及防控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條 傳染病監測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依法科學、全面系統、分級負責、靈敏高效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疾病預防控制、衛生健康相關單位開展的各類傳染病監測活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組織指導傳染病監測工作。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構建國家傳染病監測體系。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結合本地實際,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報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審核后實施。
地市級及縣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根據省級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傳染病監測工作。
第六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全國傳染病監測工作的業務管理、技術培訓、工作指導、質量評估等;組織制定傳染病監測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及方案等。
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傳染病監測工作的具體實施,對承擔監測任務的醫療機構等單位提供傳染病監測工作的技術指導、評估及業務培訓。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院內傳染病監測管理制度,有專門科室或專(兼)職人員,統籌組織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加強業務培訓和質量控制,確保監測工作質量。
加強醫防協同、醫防融合,醫療機構按照相關傳染病監測方案和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控責任清單等要求,落實傳染病疫情報告,開展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重點傳染病、臨床癥候群、門急診發熱患者就診量等監測工作,發現異常信號要及時分析并報告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八條 采供血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等單位應根據所在區域的傳染病監測方案等要求,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及時報告相關監測信息。
第三章 監測機制和內容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傳染病監測相關制度,建設多源匯聚、多點觸發、權威高效的傳染病監測體系,增強監測敏感性和準確性。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協同監測、信息共享、平急轉換工作機制,推動傳染病監測工作有效開展。
第十條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負責統籌規劃和組織指導國家傳染病監測網絡的建立完善。省級及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負責構建完善本行政區域傳染病監測網絡。
第十一條 地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根據監測任務和防控工作需要,確定和動態調整本行政區域傳染病監測內容,掌握傳染病流行趨勢、影響因素及病原變化等情況,及時發現報告異常信號。
依托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開展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
開展病原、癥候群、病媒生物、宿主動物和環境等相關風險因素監測,推進多病種同監測、一樣本多檢測、病例跨區域外溢監測。協同教育、民政、農業農村、海關等部門開展重點場所、重點人群監測。
開展全球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開展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新發傳染病、境內已消除的傳染病以及境外發生、境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監測,提高快速發現和及時甄別能力。
開展社會感知監測,暢通公眾報告渠道,動態監測社會輿情、互聯網藥品銷售情況等相關信息。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舉辦重大活動等情況時,結合風險評估結果開展傳染病應急監測。
第四章 監測實施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統一數據收集標準和規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根據監測方案要求及時收集、報告和匯總各類監測數據,充分利用醫療機構傳染病智能監測預警前置軟件、省統籌區域傳染病監測預警與應急指揮信息平臺,推動傳染病監測數據收集的自動化和智慧化,構建和完善多渠道監測數據庫。
第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定期開展監測數據的日常分析,根據疫情防控需要開展專題分析。
強化多源數據的綜合分析,采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進行數據分析和挖掘,開展疫情趨勢研判,評估疫情風險和疾病負擔、評價控制措施實施效果等,提高傳染病風險主動感知能力,提升傳染病預測預警水平。
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等承擔監測任務的單位應定期對本機構傳染病監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
第十四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依法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報告傳染病監測相關信息。依法向同級相關部門、下級及相關地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本行政區域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監測相關信息。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期向同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傳染病監測數據分析結果,并向承擔監測任務的單位反饋。依據分析結果開展風險評估,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風險提示,并向同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提出預警和應急響應建議。
第十五條 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傳染病監測管理制度、監測數據質量等評估工作,并及時通報評估結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照同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要求,指導并監督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等單位做好傳染病監測工作。定期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監測相關工作開展質量控制。
承擔監測任務的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傳染病監測信息的審核和質量控制制度,確保監測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傳染病監測工作領導,強化部門主體責任,將傳染病相關監測工作納入重點工作。
承擔監測任務的單位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監測管理制度,有具體部門和專(兼)職人員依法落實各項監測工作,確保傳染病監測工作有序開展。
衛生監督機構受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委托,依法開展傳染病監測相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對在傳染病監測等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傳染病疫情現狀及流行趨勢,確定傳染病監測項目,為傳染病監測工作提供工作經費、設備設施和物資等相關保障。
第十八條 加強傳染病監測能力建設,提升傳染病監測人才隊伍能力,培養專業骨干,鼓勵培育、引進高層次人才。
充分利用國家級、省級相關研究項目,支持開展傳染病監測的科學研究,加強與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合作。
第十九條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傳染病監測信息安全制度,規范信息共享流程,確保信息安全。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泄露涉及傳染病疫情有關信息及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不得非法使用、傳輸以及買賣傳染病監測相關數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傳染病監測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傳染病監測是疾病預防控制領域的基礎性工作和核心內容。多年來,監測體系不斷完善,監測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在保障人民健康和維護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面臨著一些短板和弱項。
國家疾控局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傳染病監測預警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組織印發了《傳染病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完善傳染病監測管理,對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有20條,主要包括5部分內容。
(一)總則。包括傳染病監測的目的、定義、工作原則和適用范圍等內容,明確主要用于規范和指導疾控、衛生健康部門相關單位的監測活動。
(二)工作職責。明確疾控部門、衛生健康部門、疾控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第三方檢測機構等的傳染病監測職責和任務。
(三)監測機制和內容。明確建立健全傳染病監測制度和工作機制,對新發傳染病和重點傳染病等開展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實驗室病原、臨床癥候群、病媒生物和環境監測、行業協同監測、社會感知監測、應急監測等綜合監測,掌握傳染病流行特征、影響因素、病原變化等,提高疫情早發現能力。
(四)監測實施。明確數據收集、分析、利用、質量控制等工作環節,形成監測業務閉環管理。要求統一規范收集信息,開展疫情日常分析和專題分析等工作。對信息的發布、報告、通報、反饋等進行規定,定期開展監測工作評估。
(五)保障措施。明確組織保障、經費保障、能力建設、信息安全等措施,提供監測工作開展的必要條件,保障監測工作有效運行。
三、貫徹落實
國家疾控局將加強組織實施和宣傳解讀,認真推動《管理辦法》各項措施逐步落實,進一步規范和指導傳染病監測工作,提高疫情早期發現能力,有效預防控制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