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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的對象是戶籍在高陵區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
福利機構孤兒是指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鄉鎮敬老院以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收養性福利單位供養的孤兒。
社會散居孤兒是指社會分散供養的孤兒。
被依法收養的孤兒不屬于發放范圍。
申請資料:
申請享受社會散居的孤兒基本生活費,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由孤兒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孤兒或者其監護人填寫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審批表》;
2、孤兒及其居住家庭戶口簿復印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3、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
(以上申請資料均為一式兩份)
執行標準:
孤兒基本生活費按月發放。
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800元,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