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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檢查主體 | 檢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檢查頻次上限 | 檢查標準 | 檢查計劃 | 備注 |
| 1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有權對排 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 、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2.《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 、排污 單位信用記錄和生態環境管理需要等因素 ,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錄執法檢查時間 、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同時將處罰決定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如實反映情況,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 、排污許可證執行 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 4.《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 排污單位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自行監測數 據等相關材料 ,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綜合判斷排污單位采用的污染防治技術能否穩定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對不能穩定達 到排污許可證規定的 ,應當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增加檢查頻次。 5.《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排污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污染物 ,受到罰款處罰 ,被責令改正的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復查 ,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或者 拒絕、阻撓復查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2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建設項目的行政檢查 |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條第一款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 、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 ,以及有關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進行監督檢查。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3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有權對排 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 、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被檢 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條第三款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 ,受到罰款處罰 ,被責令改正的 ,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 關應當組織復查 ,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5.《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2023實施)第一百零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 ,對黃河流域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公開黃河保護工作相關信息 ,完善公眾參與程序 ,為單位和個 人參與和監督黃河保護工作提供便利 。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獲取黃河保護工作相關信息,舉報和控告違法行為。 6.《陜西省渭河保護條例》(2022修訂)第一百零一條 縣級以上水利、自然資源 、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 ,對渭河流域各類保護、開發、建設活動進行監督 檢查 ,依法查處破壞渭河流域自然資源 、污染渭河流域環境、損害渭河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 。根據渭河生態區保護的需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綜合執 法機構 ,或者依法委托有關保護管理機構進行執法。 7.《西安市水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4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大氣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 、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 ,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 、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鍋爐生產、進口 、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 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 ,不得生產 、進口、銷售和使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3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以 隨機現場檢查 。被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應當為被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5.《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第三款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 相關人員的責任,并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檢查 的部門 、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6.《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一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 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 ,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檢查。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5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 、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行政、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 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西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訂)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交通、住建、城管、水行政、農業、資源規劃等部門在非道 路移動機械使用地 、停放地 ,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6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機動車大氣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 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 ,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 合。 2.《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3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檢查和檢測。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 ,對行駛中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采用遙感監測等方式實施抽檢。抽檢不得收取費用。 被檢查 、檢測和抽檢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予以配合。 3.《西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訂)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 、維修地 ,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 監督抽測 ,也可以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用電子監控 、攝像拍照、遙感監測等方式 ,對在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被抽測車輛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應當配合檢查。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7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在各 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現場檢查 ,可以采取現場監測 、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 ,應當出示證件。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 秘密應當保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九條 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排放固體廢物 ,受到罰款處罰 ,被責令改正的 ,依法作出 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 ,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8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噪聲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有權對排 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 、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或者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被 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實施檢查的部門 、人員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產生環境噪聲的現場進行檢查。 實施現場檢查時 ,應當有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真實資料,不得拒絕 、阻礙檢查。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9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1.《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第四項,第二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 二 )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條例規定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 、經營、儲存場所進行調查和取證; (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履行法定義務;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2.《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2019年修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等有關部門有權依法對進出口單位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活 動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必要資料 ,不得拒絕和阻礙 。檢查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10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研究 、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的 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檢查 | 1.《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六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落實 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環境監督管理。 2.《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應當對新化學物質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辦理新化學物質 環境管理登記、登記事項的真實性 、登記證載明事項以及本辦法其他相關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抽查。新化學物質的研究者 、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 料 ,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抽查。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11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生產 、儲存危險化學 品的單位轉產 、停產、 停業或者解散 ,處置方 案備案情況的行政檢查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 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 ,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 ,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12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 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 農業農村 、水利主管部門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的管理 ,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進行監測和監督檢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 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 、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農用地地塊 ,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 、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農用地地塊 ,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土 壤污染風險評估,并按照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管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 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取樣,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 、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 ,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 、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尾礦庫運營 、管理單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義務 ,防止其發生可能污染土 壤的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定期評估 ,發現風險隱患的,及時督促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向沙漠、灘涂、鹽堿地 、沼澤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行為的監督檢查。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13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修訂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 秘密和業務秘密。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14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和秦嶺范圍外圍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污染防治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的行政檢查 | 1.《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正)第十七條 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 ,應用科技手段 ,完善違法行為發現渠道和處 置模式 ,開展在線巡查和實地核查。 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發現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應當依法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 ,應當先行制止,并移交有權處理部門依法 查處 。有權處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移交部門。 負有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管理 、教育和培訓 ,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2.《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正)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重點做好下列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15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水源地的行政檢查 | 1.《陜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2021年修訂)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相關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的 監督檢查 。發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應當及時制止和查處。 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 ,提供資料 ,不得拒絕或者妨礙檢查人員執行公務。 2.《西安市城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飲用水源污染防治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落實責任 ,監督 實施 ,定期對水環境和污染源進行監測和檢查 ,發現污染及時處理 ,確保飲用水源水質。 3.《西安市城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 必須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必要的資料。 4.《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統保護條例》(2022修正)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黑河引水系統水污染的防治與監督檢查,確保水源水質安全。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16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核技術利用單位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 ,按照職責分工 ,各負其責 ,互通信息 ,密切配合 ,對核設施 、鈾(釷) 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 ,按照職責分工 ,各負其責 ,互通信息 ,密切配合 ,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 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 ,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必要的資料。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對涉及國家秘 密的單位和部位進行檢查時 ,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 ,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9年修訂)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 、銷售、使用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不得拒絕和阻礙。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輻射工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對存在的問題 ,應當提 出書面的現場檢查意見和整改要求 ,由檢查人員簽字或檢查單位蓋章后交被檢查單位,并由被檢查單位存檔備案。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17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放射性廢物處理 、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行政 檢查 | 1.《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對放射性廢物 處理、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安全性進行監督檢查。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18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行政檢查 | 1.《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抽查 ,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 案。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抽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 ,可以采取檔案檢查 、實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抽查結果 ,提出環境應急預案問題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范例 ,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導性要求 ,加強備案指導。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19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危險廢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第八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 、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 ,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 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 檢查。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 |
| 20 | 西安市生態環境局高陵分局 | 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動的行政檢查 | 1.《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社會公眾舉報 ,依法查處企業未 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 。鼓勵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開展監督檢查。 | / | 檢查企業落實情況 | 雙隨機、一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