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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檢查主體 | 檢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檢查頻次上限 | 檢查標準 | 檢查計劃 | 備注 |
1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國務院令第458號發布2020年11月國務院令第732號第二次修訂) | 日常檢查、雙隨機檢查、重大節假日開展檢查 | (一)檢查其是否持有《娛樂經營許可證》,許可證載明事項是否與現場檢查情況一致; (二)檢查其是否持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載明事項是否與許可證一致; (三)檢查其現場容納的消費者數量是否超過核定人數; (四)檢查其出入口、收銀臺或者大廳等顯著位置是否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禁入標志上是否標明12318全國文化市場舉報電話、當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舉報電話或者其他舉報方式; (五)檢查其大廳、包廂等經營區域內是否有未成年人; (六)檢查其歌曲點播系統的服務器是否鏈接至境外曲庫; (七)隨機抽查部分包廂、卡座內的歌曲點播系統,檢查其屏幕畫面、語言文字、歌詞曲目等是否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禁止內容; (八)檢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為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九)檢查其從業人員名簿,核查是否包含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 (十)檢查其場所內的從業人員是否統一著裝并佩戴工作標志; (十一)檢查其營業日志是否記載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內容,是否留存60日備查且無刪改記錄; (十二)檢查其是否在上午8時至凌晨2時以外的時間營業; (十三)檢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員是否進行場所巡查并立即報告場所內違法犯罪活動。 | 每月至少4次 | |
2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年9月國務院令第363號發布 2022年3月國務院令第752號第四次修訂) | 日常檢查、雙隨機檢查、重大節假日開展檢查 | 對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檢查;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檢查;對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檢查;對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檢查;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檢查;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檢查;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檢查;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檢查;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檢查;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檢查;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檢查;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檢查。 | 每月至少4次 | |
3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營業性演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05年7月國務院令第439號發布 2020年11月國務院令第732號第四次修訂)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2年7月文化部令第25號發布 2022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號第二次修正) | 節假日檢查、雙隨機抽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檢查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演出經營主體基本信息登記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報送制度、演出市場巡查責任制度,加強對演出市場的管理和監督。 | 重大節假日檢查 | |
4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旅游經營行為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號,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抽查、重大節假日開展檢查 |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每月至少2次 | |
5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藝術水平等級活動的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31號發布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號第一次修訂) | 按照備案情況進行檢查 | 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監督檢查藝術考級活動。 | 根據活動時間安排檢查 | |
6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博物館陳列展覽舉辦情況的行政檢查 | 《博物館條例》(2015年2月9日國務院令第659號) | 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檢查 | 對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的主題、展品說明、講解詞等的檢查 | ||
7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擅自修復、復制、拓印館藏珍貴文物行為的行政調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2003年5月18日國務院令第377號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四次修訂) | 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檢查 | 未經批準擅自修復、復制、拓印館藏珍貴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文物收藏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文物拍攝情況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檢查 | |
8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違法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2003年5月18日國務院令第377號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四次修訂) | 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檢查 | 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檢查 | |
9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館藏文物違規出館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修正) 《陜西省文物保護條例》(2019修正) | 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檢查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 ||
10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擅自復制和對外展示尚未移交的出土文物的責令改正 | 《陜西省文物保護條例》(1988年6月3日通過,2019年7月31日第五次修正)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陜政發〔2014〕6號) | 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檢查 | 擅自復制和對外展示尚未移交的出土文物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檢查 | |
11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情況;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行為;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行為;違法借用、交換、處置國有館藏文物行為;違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修正) | 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檢查 |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的;(三)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的;(四)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置國有館藏文物的。 | 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檢查 | |
12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2016年第二次修訂)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2013年第17號、2018年第三次修改) | 階段性檢查 | 經營高危險性項目許可單位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 定期檢查 | |
13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體育服務認證活動的檢查 | 《體育服務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公告2005年第32號) 《陜西省全民健身條例》(2021年修訂) | 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檢查 | 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服務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 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檢查 | |
14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政檢查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 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檢查 |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落實相關條例情況 | 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檢查 | |
15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體育賽事活動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022修訂) | 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檢查 | 對體育賽事活動依法進行監管,對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查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 | 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檢查 | |
16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體育類社會團體的行政檢查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修訂) | 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檢查 | 體育類社會團體落實條例情況 | 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檢查 | |
17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違反規定要求開展業務的行政檢查 |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2016年4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6號發布) | 按照上級安排檢查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 按照上級安排檢查 | |
18 | 高陵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局 | 對廣播電視行業安全播出的監督檢查 |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2009年12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第62號令發布) | 按照上級安排檢查 | 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播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播出事故隱患,督促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予以消除。 | 按照上級安排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