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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檢查主體 | 檢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檢查頻次上限 | 檢查標準 | 檢查計劃 | 備注 |
1 | 西安市高陵區應急管理局 | 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五條: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 3次/年 | 對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全面檢查。 | 對重點檢查單位全年執法檢查率100%以上。一般檢查單位采取雙隨機的方式,結合重大活動、重點時期全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全年執法檢查率100%以上。 | |
2 | 西安市高陵區應急管理局 | 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的檢查 |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22號,第80號令修改) 第二十九條: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理。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經檢查人員和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簽字后歸檔。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對違法違規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 | 根據上級統一后再公布 | 根據上級統一后再公布 | 備案后公布并及時調整 | |
3 | 西安市高陵區應急管理局 | 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的檢查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11號發布,第63號令修改) 第二十八條: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 根據上級統一后再公布 | 根據上級統一后再公布 | 備案后公布并及時調整 | |
4 | 西安市高陵區應急管理局 | 參與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號)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 | 根據上級統一后再公布 | 根據上級統一后再公布 |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檢查。 | |
5 | 西安市高陵區應急管理局 | 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鐵路、水利、電力、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323號) 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中國地震局令第7號) 第十四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建設工程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陜西省防震減災條例》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動參數復核的監督管理。 | 根據上級統一后再公布 | 根據上級統一后再公布 | 備案后公布并及時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