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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制有關配套法規和規章并組織實施;負責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二、編制全區國土、礦產資源勘查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編制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
三、統一管理全區地籍工作。
四、負責組織編制全區土地利用和土地后備資源開發、復墾的規劃、計劃,組織開展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工作,指導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耕,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平衡。
五、擬定全區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和鎮(村)用地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
六、負責全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和授權范圍內的采礦登記發證管理,協調礦產資源及采礦權屬糾紛,依法組織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組織開發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地質災害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七、完成市資源規劃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