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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徹執行統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統計標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地方統計調查方案和統計改革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
2.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和全區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區地區生產總值;收集、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有關資料等工作。
3.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有關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
4.組織實施全區一、二、三產業有關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能源資源和環境等統計數據。
5.建立有關統計數據質量審核、評估和監控制度并組織實施;整理、核定、管理、提供、發布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加強對全區統計信息發布的規范管理,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6.對全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建立健全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統計監測和評價體系,向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參與對鄉鎮的考核評價工作。
7.依法管理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統計標準,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8.指導全區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統計教育和培訓;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區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9.建立健全并管理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組織、推廣計算機及傳輸技術在全區統計工作中的運用。
10.組織指導全區統計科學研究,開展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的交流與合作。
11.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