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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共西安市委辦公廳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高陵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市辦字〔2019〕29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西安市高陵區金融工作服務中心是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為正處級。
第三條區金融工作服務中心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省市區有關金融工作的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
(二)負責地方政府及當地企業與地方金融機構的業務聯系,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實現政、銀、企和諧發展。
(三)負責做好人民銀行和各類金融機構協調服務工作;協調和服務金融領域營商環境有關工作;協調金融機構加大對地方“三農”和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扶持力度;協調和服務地方金融發展改革;協調和服務地方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配合金融監管機構對各類金融機構監管,協助落實全區金融業相關考核工作。
(四)組織協調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知識宣傳,提升社會公眾風險防范意識。
(五)負責全區中小企業上市掛牌、“新四板”等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
(六)推動企業發展引導基金建設,優化全區資本市場發展環境,多渠道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加速中小企業快速發展。
(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區金融工作服務中心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信訪、安全、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紀檢、監察、黨群、計劃生育和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二)資本市場科
負責全區中小企業上市掛牌、“新四板”等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推動企業發展引導基金建設,優化全區資本市場發展環境,多渠道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加速中小企業快速發展。
(三)金融業務科
負責地方政府與當地企業、金融機構的業務聯系,建立政銀企對接平臺,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負責做好人民銀行和各類金融機構協調服務工作;協調和服務金融領域營商環境有關工作;協調金融機構加大對地方“三農”和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扶持力度;協調和服務地方金融發展改革;協調和服務地方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配合金融監管機構對各類金融機構監管,協助落實全區金融業相關考核工作;組織協調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知識宣傳,提升社會公眾風險防范意識。
(四)綜合科
負責機關會計核算事項;實行財務監督或會計監督;制定本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事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編報預算和財務計劃,負責機關的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區金融工作服務中心事業編制15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
第六條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本規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