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區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制止和防范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經營中的不法行為,切實保護耕地和村集體利益,確保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有序,維護農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按照《土地管理法》《農業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21年第1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耕地保護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實施意見》《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實施方案的通知》《陜西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陜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實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細則》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全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域內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是指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農村土地的經營權或通過流轉、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的經營權。
本辦法所稱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指擁有土地經營權的農戶或經濟組織,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組織。
第四條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應當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進行。
第五條 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負責全區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管理、指導及政策制定等工作;各街辦負責本轄區內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的政策宣傳、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自然資源與規劃高陵分局、區農業農村和林業局對永久基本農田及本地區耕地保護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加強“農轉非”情況的監管,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流轉原則
第六條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
(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明確耕地利用優先序,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及其農業用途,不得閑置撂荒,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于糧食生產,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機動地的流轉,每次合同簽訂不得超過3年;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章 流轉方式
第七條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方式流轉。
第八條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其部分或全部土地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條件讓渡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流轉行為。轉包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
第九條出租,是指承包方將其部分或全部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單位、個人經營的流轉行為。出租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出租方負責。
第十條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互換后承包雙方對互換土地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辦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及經營權證的變更登記手續。如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一條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其通過家庭承包及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折股加入股份經營者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流轉行為。入股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第十二條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并履行相應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關系即行終止。如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三條 鼓勵土地在公開市場上向種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各類農業經營主體流轉。
第十四條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再次流轉,需征得原承包方同意,按原流轉合同的規定依法進行。
第四章 規范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權屬明晰;
(二)承包方具有轉出其土地經營權的意愿;
(三)受讓方應具備生產經營能力;
(四)轉出方與受讓方就流轉方式、價格、期限等協商一致;
(五)流轉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省、市、區農業產業發展規劃,設施農業用地應依法依規辦理備案手續,并接受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所需建設用地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要求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合同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聯系方式等;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土地類型等;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格、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十)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六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街辦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點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各備案一份。
第十八條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可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二)閑置、荒蕪耕地連續兩年以上;
(三)因違規使用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有以上情形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解除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收回流轉的耕地。受讓方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區人民政府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依法建立分級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制度。審查審核的一般程序:
(一)受讓主體與承包方就流轉面積、期限、價款等進行協商并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
(二)受讓方按照分級審查審核規定,凡農村集體所有的資產資源等交易品種單宗標的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土地流轉面積達50畝(含50畝)以上的應該進入區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標的額5萬元(含5萬元)—20萬元、土地流轉20畝(含20畝)—50畝的,應該進入街辦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提出申請;標的額5萬元以下、土地流轉20畝以下的應該進入村農村產權交易服務點提出申請,并提交流轉意向協議書、經營能力或者資質證明、流轉項目規劃等相關材料。
(三)區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組織街辦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專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讓方經營能力,以及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相關產業規劃和生態環保、土地、建設等相關政策進行審查審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審核意見。
(四)審查審核通過的,區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指導受讓主體與承包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并在區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或街辦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公開交易,交易完成后,由區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辦理《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未按規定提交審查審核申請或者審查審核未通過的,不得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第二十條 辦理《土地經營權流轉證》需通過購買土地流轉履約保證保險或繳納風險保障金兩種形式完善風險防范機制。
第二十一條提供土地流轉履約保證保險產品的機構,應當在區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二條為確保甲方的合法權益,乙方應向區級財政部門繳納一定的風險保證金,費用相當于一個季度的流轉費用,主要用于防范拖欠流轉費。發生拖欠時,流出方或村集體經流入方同意,或經區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裁決、人民法院判決后,向區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申請提取。
第二十三條符合以下七種情況,流入方可以免繳風險保障金:
1.購買土地流轉履約保證保險的;
2.不改變土地面貌、種植不超過一年期限作物的;
3.以互換、轉讓、入股形式流轉的;
4.村組集體“反包倒租”后自主經營的;
5.已經支付合同剩余年限流轉費的;
6.原承包農戶書面同意無須繳納或已有其他約定的;
7.村組集體絕對或相對控股的。
第二十四條流轉合同到期或中止時,應當依規依約復墾或平整土地,經流出方書面同意的,可以向區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申請退還風險保障金。
第二十五條 各街辦要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臺賬,準確掌握本區域內農村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情況,對在流轉期內未按合同履行的,及時責令受讓方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六條 街辦在落實土地流轉項目時,要結合產業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充分尊重農民意愿。
第二十七條 對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糾紛的,由各街辦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時協調處理,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農村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價格的確定,提倡以市場價格為指導,采用協商、投標等方式或按畝年產糧食收益計算。
(一)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價格應不低于當地前三年每畝平均經營凈收益。
(二)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價格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提倡以三至五年為一個價格段,逐段提高流轉價格,提高的幅度不得低于當地小麥國家保護價的前三年平均上漲幅度,既要維護農民收入的穩步增長,又要兼顧受讓方的承受能力,促進其長遠發展。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占的,其地面附著物補償費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協商分割補償費,但安置補助費按有關政策執行。流轉期滿后,受讓方不再續簽流轉合同的,應提前半年恢復地貌。
第二十九條土地流轉受讓方按年度在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進行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書年審。年審須出具村組、街道合同履行證明和國土部門的土地利用現狀證明。逾期不年審的,取消其享受相關產業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并注銷流轉經營權證書。
第三十條受讓方用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在金融機構進行抵押、擔保貸款時,需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三十一條簽訂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合同后,借貸雙方必須在區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辦理《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由區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為貸款行出具《農村土地經營權他項權利證》,借貸雙方應向區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提供下列基本資料:
(一)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抵押人基本資料;
(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五)抵押物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
(六)通過合法流轉方式獲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農業經營主體需提供合法有效經營權流轉合同;
(七)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和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
(八)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或擔保公司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轉。
受理抵押登記部門應當對用于抵押土地經營權權屬進行審核、公示。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三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強流轉的資金管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資金必須按照村財街管的規定,繳至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專戶,按規定使用,不得坐收坐支或挪用。
第三十三條各街辦根據各自條件和產業發展、規模經營重點,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進一步完善財政資金投入辦法,推動公共財政支農資金向優勢區域和主導產業整合,集中打造優勢產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對規模經營主體的支持和服務,在符合信貸政策的前提下,為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產業提供信貸支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高陵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
住 所:
聯系電話: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農業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21年第1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耕地保護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實施意見》《陜西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陜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實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細則》的通知》《西安市高陵區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實施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經營權流轉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土地流轉方式
甲方采用___的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的用途
流轉土地用作農業生產用途。
三、土地流轉期限
合同雙方約定,承包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___年,從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將土地交給乙方,合同約定的流轉期限界滿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前30日內,甲乙雙方應協商辦理交接手續。
四、流轉土地種類、面積及位置
甲方愿意將承包的耕地___畝經營權流轉給乙方,土地坐落于_____區___ _街辦______村,四至界線_________________ ,土地質量等級__________。
五、土地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1、承包地流轉費用以貨幣形式按年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元(大寫: _________)。租金從_____年___月___日算起。___年一付。支付時間:從流轉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個支付年的___月份內兌付下一年的土地流轉費。甲、乙雙方以收據為憑。
六、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與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關系不變,甲方繼續享有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甲方有獲得土地流轉收益的權利,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本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4、流轉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時,甲方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當享有的權利。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不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下,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甲方應幫助乙方協調用水、用電等有關事宜,具體收費事宜由乙方與水電的提供方協商,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幫助乙方協調本村內與其他農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治安等方面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依法享有該流轉地塊的經營權、收益權、自主生產權和收益處置權,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2、乙方依法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提供的規模化產業發展的獎勵、扶持、補助,甲方不得損害或要求分享乙方的利益。
3、流轉期內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時,乙方應服從,并有權獲得青苗補償、地面附著物補償及相關損失補償。
4、乙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流轉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隨意棄耕拋荒。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5、乙方不得利用流轉的土地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6、合同期滿后對于地面上的農業生產設施,如甲方愿意接受,補償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甲方不愿意接受的,乙方應無條件恢復土地原貌;
7、租賃到期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交還租賃的土地。需繼續租賃的,應于租賃期滿前三個月與甲方平等協商,重新訂立合同。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①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②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④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九、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不應因雙方當事人的變更、死亡而終止合同,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其權利和義務。
2、雙方協商對甲方留在租賃土地上的地面附著物的處理約定:先由甲方自行處理,若甲方不處理的,由乙方處置。
3、在租賃期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鄉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土地征收費歸甲方所有。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由乙方所有,由此造成的預期經濟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合同期滿后,若甲方愿繼續流轉該土地經營權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5、本合同訂立后,雙方應將合同報村委會、街辦政府、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在合同期內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以將土地再流轉給第三方經營。
6、其他需說明的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和街辦政府調解機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自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后訂立書面補充協議,并報村委會、街辦政府和區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備案。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農村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六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街辦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點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各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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