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區農村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我區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健全宅基地有償退出、轉讓等制度,提高農村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切實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權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廳字〔2020〕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高陵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的兩種途徑:一種是自愿有償退還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種是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符合條件的其他農戶。農戶退出宅基地可以整宗退出,也可以將原宅基地分割后部分退出。
第三條自愿有償退出整宗宅基地的農戶,退出后原有宅基地使用權即行終止,且不能再申請新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分割后部分宅基地的農戶,退出的部分不再享有使用權。
第四條鼓勵有條件的農戶、以繼承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祖遺戶和因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的宅基地使用權人自愿有償退出原有農村宅基地。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權屬證明材料的,需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相關證明。
第二章 自愿有償退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五條 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人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以下資料:
(一)《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申請表》;
(二)宅基地使用權證或者權屬證明資料;
(三)居民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資料;
(四)不再重新申請宅基地承諾書(分割后部分退出的不需要提供此項);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到申請后組織召開成員代表會議,研究討論宅基地退出的可行性等。
第七條 經研究討論可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退出宅基地的原使用權人家庭情況、四至情況、退出原因、有償退出價格等基本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署書面意見,由街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退出宅基地的原使用權人協商簽訂《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及建筑(構)物協議》,同時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高陵分局、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備案。
第八條 自愿有償退還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可用于審批宅基地,也可用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用于審批宅基地時需優先滿足有批復但無地可劃的農戶。
第三章 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符合條件的農戶
第九條適用于城鎮規劃區外且不涉及村莊改造的村。
第十條 受讓方包括有農村宅基地批復但無地可劃的農戶和具有宅基地資格權的農戶(符合條件的確需分戶建房的多子女家庭優先)兩種。
第十一條受讓方為有農村宅基地批復但無地可劃的農戶轉讓的程序:
(一)有農村宅基地批復的農戶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資格進行審核;
(二)審核通過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填寫農村產權交易項目審批表,村、街道、區產權交易中心進行審批;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研究討論宅基地交易的項目基本情況以及成交價格等,并填寫交易方案決議書以及農村產權交易項目成交公告;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所有資料進行公示;
(五)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為受讓方頒發宅基地“內部盤活”《農村產權交易鑒證書》。
第十二條 受讓方為具有宅基地資格權的農戶轉讓程序,參照《西安市高陵區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試行)》,進行新申請審批程序。同時轉讓雙方需協商簽訂《農村宅基地及建筑(構)物轉讓協議》。
第十三條自愿有償退出的宅基地面積較大,需按照標準面積0.3畝(200平方米)分割后進行審批;確實無法分割的,超過標準面積的部分按照2元/平方米·年征收有償使用費。
第十四條 宅基地使用權發生變更后,應當及時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因歷史原因已經將原有宅基地部分轉讓,并且已經建房的,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的,可以參照農村宅基地新申請程序補辦農村宅基地申請審批手續,并及時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確權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負責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政策的指導;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辦理、變更不動產權證書;各街辦負責細化相關辦事流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的實施。
第十七條 本意見由高陵區農村經濟經營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