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區關于探索跨村組劃分宅基地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總則
第一條為探索宅基地資格權多種實現形式,讓農戶有更好的居住環境,破解宅基地落地難、宅基地預留土地無規可依等問題,根據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相關文件,特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跨村組劃分宅基地,是指允許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在本街道范圍內跨村組申請并取得宅基地。
第三條鼓勵符合條件的街道、村組積極探索跨村組劃分宅基地。
第一章 預留土地
第四條各街道政府駐地、中心村和區域位置較好的村,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預留土地用于劃分宅基地。
第五條預留土地既可用于為本集體的農戶劃分宅基地,也可以用于為本街道其它集體的農戶劃分宅基地。
第六條預留土地的性質可以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也可以是一般農田。
第七條預留土地的性質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在滿足本農村集體劃分宅基地需求后仍然剩余較多的,經成員代表會議同意并制定具體辦法后,可以用于跨村組劃分宅基地。
第八條預留土地的性質是農用地的,必須經過農轉用審批后方可按照相關規定用于劃分宅基地。
第九條擬預留的土地中,已經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地塊,應當通過土地互換調整、動員相關農戶自愿有償退出等辦法,將土地的使用權人變更為本農村集體,防止出現矛盾糾紛;已經頒發《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證》的,應當向街道農辦和區農經中心備案。
第十條為收回預留土地的成本,農村集體在劃分宅基地時,可以收取一定費用;具體標準由農村集體成員民主決定。
第十一條各街辦指導將各村的農轉用指標集中到符合條件的村組的農用地上,據此確定預留土地用于劃分給各個農村集體的宅基地的具體數量;也可以探索農村集體之間互換土地。以上事宜及具體位置、收費標準等,各村之間應自愿協商并簽訂協議。
第二章 農 戶
第十二條申請跨村組劃分宅基地的農戶,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第十三條農戶戶內成員不得重復享受征地拆遷住房實物安置政策和申請跨村組劃分宅基地政策。
第十四條農戶跨村組劃分宅基地后,戶內成員仍然歸屬于原農村集體。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十五條農戶申請跨村組劃分宅基地,申請程序與在本集體申請宅基地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各街道、村組可根據本指導意見,探索在預留土地上以組建宅基地股份經濟合作社、集中建設農民住宅小區,探索跨村組申請有償劃分房屋等形式,保障符合更多條件農戶的資格權、發展集體經濟。農戶申請有償劃分房屋的,可以是全區所有符合宅基地申請主體資格的農戶,申請程序與在本集體申請宅基地的程序相同。
第十七條資規高陵分局負責做好農轉用審批等工作。
第十八條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做好不動產登記工作。
第十九條本意見由區農經中心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止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