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退地延權”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穩定的土地經營權,對農業企業生產經營發展、帶動農戶增收致富、實現鄉村振興具有重要的作用。
當前,土地二輪延包臨近到期,農業企業的土地流轉合同也臨近到期。一些農業企業因為顧慮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后無法續簽,不敢在生產設施、改善地力等方面投入資金,制約著鄉村產業振興和農民增收。此外,隨著鄉村振興的推進,一些農業企業需要建設用地,但建設用地指標落地到農地上后,會產生權利沖突等問題。為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村產業、助力鄉村振興,經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退地延權”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地延權”的主要內容
在遵守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用,引導農民自愿有償退出已經流轉給農業企業的農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把退出后的農地入股到農業企業,并適當延長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期限。新申請土地流轉的農業企業,可以參照本通知規定申請“退地延權”。
二、“退地延權”的基本步驟
(一)受理企業申請。農業企業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退權延權”的書面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企業的合同履行、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綜合研判,召開成員代表會議,民主決定是否受理等相關問題。
(二)引導農戶退出。引導相關農戶,與發包方簽訂自愿有償退出協議書,將已經流轉的土地經營權和承包權自愿有償退出,交還給發包方。退出期限一般為2059年,也可以適當延長。退出期限內,可以參照土地流轉標準分年度獲得退出補償,集體成員資格等其它各項權益保持不變;如遇征地拆遷、國家政策調整或者出現整戶滅失等情況,參照未自愿有償退出農戶計算補償。到期后,繼續按照法律政策規定享有承包經營權,或繼續按照相關規定自愿有償退出。
(三)入股到農業企業。發包方可以委托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主體,變更原土地流轉合同,將交還給發包方的農地入股到農業企業,合同期限不得超過農戶的退出期限。入股一般采取“保底+分紅”的形式進行。其中,保底部分一般歸村民小組集體,主要用于支付原承包方退出土地經營權和承包權的補償;分紅部分一般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涉及確屬無法調整的機動地的,發包方經成員代表會議同意后,也可以一并入股到農業企業,所得收益歸發包方,用于解決“人地矛盾”等問題。
(四)辦理相關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所在街辦、區農經中心提交相關資料進行備案。資料內容包括自愿有償退出協議、入股合同等。區農經中心應當在承包地確權系統中載明相關信息。原承包方可以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區農經中心退還或修改《家庭承包經營權證》,并領取《承包經營權自愿有償退出證明書》。農業企業可以參照我區土地流轉的相關規定,申請登記備案并領取《流轉土地經營權證》并享受相關權益。
三、相關要求
(一)加強宣傳引導。各街道、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退地入股”工作,加大宣傳力度,讓廣大農業企業和農戶了解政策,引導群眾支持此項工作。
(二)加強業務培訓。區農經中心要加強培訓,使基層干部群眾了解和掌握政策。
(三)加強工作推進。各街道、各相關部門要密切協調,協同推進,在尊重原承包方意愿的基礎上,盡可能的滿足農業企業對于穩定的土地經營權的正當需求,為產業振興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