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區“共享村落”(閑置宅基地合作建房)試點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 本辦法的閑置宅基地合作建房,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自愿合作,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給予農戶一定的經濟補償后,利用農戶閑置宅基地新建、改建、修繕農房。
第三條合作建房后,農戶享有宅基地資格權、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并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合同的方式在一定面積的農房上為其他自然人設立居住權或者對外出租等。設立居住權、對外出租產生的收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四條合作建房僅限于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一般不包括祖遺戶等情況。
第五條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一定面積的農房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
第六條 居住權年限設定一般不超過70年。
第七條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并附宅基地資料、委托書等重要資料:
(一)農戶、出資人、居住權人及其它具有居住權的人員的基本信息;
(二)合作建房具體約定;
(三)居住權期限;
(四)是否允許出租、另外設置居住人;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八條 合作建房試點采取申請審批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試點申請,經所在街道農辦、區農經中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提交區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試點僅限于聚集提升類村莊。
第十條申請試點村應具備的條件:
(一)村黨組織、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合作社團結有力,村財管理規范。
(二)人居環境整治接近或達到一類村標準。
(三)制訂了可行性較高的試點方案。
(四)對各種風險有分類處置的辦法。
(五)運營機制、管理人員薪酬和收益分配辦法科學合理。
第十一條 試點村應成立運營公司負責合作建房的規劃、建設、宣傳、組織、運營、資金監管、物業等事項。
第十二條合作公司需要委托第三方負責合作建房具體事宜的,參照農村產權交易限額及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農戶參與閑置宅基地合作建房,必須通過合作公司進行。涉及的保證金、預付款、補償款等,由運營公司開設專戶負責監管。
第十四條 農房因歷史原因涉及超占的,允許在合作建房時維持原面積,鼓勵減少面積,嚴禁新增面積;對于有條件通過新修道路等分割的,允許分割。
第十五條允許宅基地互換、合并后建房。
第十六條 運營公司可按照約定向居住權人收取鄉村建設配套費。收入優先用于物業服務、人居環境提升改造、照顧弱勢群體。
第十七條支持運營公司通過流轉農地,打造三生融合的美麗鄉村。
第十八條運營公司應當按照成本價為已取得宅基地批復且未實際取得宅基地的本集體農戶成員設立無年限限制的居住權,該農戶不得再申請宅基地。遇到征地時,該農戶與其他實際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戶具有相同待遇。
第十九條相關部門職責
(一)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的指導。
(二)區農經中心負責整體業務指導、組織農村產權交易等。
(三)規劃和自然資源高陵分局負責村鎮規劃指導。
(四)區建筑部門負責房屋新建、改建、修繕的指導。
(五)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六)所在街辦負責建房的審批、運營公司審計等。
(七)人民銀行高陵支行負責指導開發相關的金融產品。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區農經中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