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區“共享村落”(宅基地股份合作社)試點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宅基地股份合作社的財產,由農戶宅基地使用權及農戶土地經營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資產資金組成。遇到征地時,入社農戶與其他實際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戶具有相同待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不得退股。
第三條成立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必須尊重群眾意愿。
第四條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實行入社成員“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第五條 農戶宅基地使用權及農戶土地經營權,參照征地補償標準估值;祖遺戶及一戶多宅等,估值不得高于正常的宅基地使用權。
第六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參照宅基地使用權估值標準進行。
第七條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一般不宜直接引入社會資本。
第八條宅基地使用權股,按照“保底+分紅”模式享受收益。
第九條允許宅基地股份合作社按照規劃及土地用途,將自有土地進行統一建設。
第十條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應當建設居住小區,保障入股農戶的居住,并探索通過有償分配房屋、設立居住權等形式保障新增農戶的居住需求。
第十一條 通過建設居住小區節余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建設房屋后通過自營、出租、設置居住權等形式進行盤活;以入股的形式,或者直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對外合作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政策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試點采取申請審批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試點申請,經所在街道農辦、區農經中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審核通過,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試點僅限于聚集提升類村莊。
第十四條 申請試點村應具備的條件:
(一)村黨組織、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合作社團結有力,村財管理規范。
(二)人居環境整治接近或達到一類村標準。
(三)制訂了可行性較高的試點方案。
(四)對各種風險有分類處置的辦法。
(五)運營機制、管理人員薪酬和收益分配辦法科學合理。
第十五條宅基地股份合作社需要委托第三方負責合作建房具體事宜的,參照農村產權交易限額及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 相關部門職責
(一)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宅基地股份合作社業務的指導。
(二)區農經中心負責宅基地股份合作社的業務指導、組織農村產權交易、宅基地合作社審計等。
(三)資源規劃高陵分局負責村鎮規劃和建設用地等方面的指導。
(四)區建筑部門負責房屋新建、改建、修繕的指導。
(五)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六)所在街辦負責建房的審批、宅基地合作社審計等。
(七)人民銀行高陵支行負責指導開發相關的金融產品。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農經中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