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區“共享村落”(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內部盤活)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滿足農民群眾居住需求,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 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特指我區在宅基地改革期間,農戶自愿有償退出并交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及農房等附著物。
第三條 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內部盤活,特指將農村集體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分配給符合條件的農戶。其中,宅基地按照無償劃撥的原則進行,附著的農房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符合條件的農戶,是指已經取得宅基地批復且未實際劃分宅基地的農戶。
第五條 通過農村集體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內部盤活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戶,不得再申請劃分宅基地。
第六條 農村集體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內部盤活,需要對農房價值進行評估,并按照農村產權交易的限額規定公開競價。農房價值評估可以由成員代表自評,也可以聘請第三方進行。單宗評估價值在20萬元(含20萬元)—1000萬元的,由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組織交易;2萬元(含2萬元)—20萬元的,由街道交易站組織交易;2萬元以下的,由村交易點組織交易。
第七條農村集體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內部盤活的范圍為本村民小組的農戶。經成員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可以放寬到本鄉級集體范圍內。
第八條閑置宅基地面積較大的、交通等條件較好的,應當分割后劃分給不同農戶。
第九條 農村集體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內部盤活的程序為:
(一)召開集體成員代表會議,形成決議并公示;
(二)填寫《交易審批表》并按照規定程序上傳上報;
(三)組織交易;
(四)簽訂合同;
(五)費用支付;
(六)劃分閑置宅基地、交付閑置農房;
(七)按照宅基地管理規定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無法盤活的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可以按照《西安市高陵區“共享村落”(農民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使用權出租)管理辦法(試行)》對外盤活。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內部盤活所得收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區農經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