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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人:王寶良
高住建復函〔2022〕5號
郝妍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進一步改善我區供熱質量的建議”(第4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我區集中供熱企業5家:西安渭北供熱有限公司、大唐陜西發電有限公司渭河熱電廠、高陵區城區熱力有限公司、中節能西北分公司、秦華熱力公司。集中供熱用戶共144家,總供熱面積658萬平方米。
為了更好的做好我區供熱工作,下一步我局積極落實市、區各級部門提出的供熱工作要求加強轄區集中供熱行業管理工作。
一是針對您提出的“供熱企業按供熱面積向政府職能部門繳納保證金,為解決出現的供熱糾紛問題打好基礎的問題”,我局積極和上級部門對接,職能部門收費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省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無收繳保證金的規定。但為了保證供熱質量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第二十八條中規定,供熱企業和用戶應當在供熱期前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除應當符合國家關于供用熱合同的規定外,還應當包括計費標準、違約責任及滯納金標準、供熱設施維護責任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是針對您提出的“用戶可采取分兩次交納取暖費的辦法,即第一次在供熱前交50%,第二次在供熱期中間或者結束時,根據供熱質量交納其余部分;或采取預留30%的供熱質量保證金的辦法,待采暖期結束后,如沒有供熱質量問題,用戶將暖氣費交齊的問題”。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第四十八條中規定實行供熱一體化經營管理的,用戶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供熱企業交納熱費。尚未實行供熱一體化經營管理的,用戶應當向供熱設施管理單位交納熱費。《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中規定用戶未按規定交納熱費的,供熱企業應當書面催告。經書面催告仍不交納的,供熱企業可以采取用熱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但不得以少數用戶未交納熱費為由,中斷對其他已交費用戶的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但為了保證供熱質量及用戶的合法權益,《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第三十五條中規定 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室溫達到規定標準,并根據供熱用熱雙方確認的不達標天數,去除基本熱費后,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供熱企業應當于每年集中供熱期結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
三是針對您提出“商品房開發項目在竣工驗收時,由政府職能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參與供熱設施的驗收,確保供熱設施管材、管徑、鋪設工藝等符合施工規范和標準要求的問題”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供熱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供熱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使用的設備、管材和計量器具,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其技術參數應當與熱源的熱媒參數相匹配。第二十條中規定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供熱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時應當有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供熱企業參加。建設單位應當在供熱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供熱設施竣工驗收備案意見告知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四是針對您提出“住建部門與暖氣供應單位協商,采取用戶流量計費法繳納暖氣費的問題”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第三十四條中規定推行分戶用熱計量收費。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熱費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熱費按照房屋建筑面積核算。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5月5日
(聯系人:吉東; 聯系電話:1399187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