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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7日西安市高陵區第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西安市高陵區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接受胡文靜辭去西安市高陵區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請求,并報西安市高陵區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備案。
西安市高陵區人大常委會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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