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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
【政策內容】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適用增值稅減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
【實施日期】
2021年4月1日
(二)延長納稅申報期限
【政策內容】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實施日期】
2020年1月1日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
【政策內容】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二)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實施日期】
2023年1月9日
【截止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四)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申請條件】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政策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內容】
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申請條件】
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和金融機構。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 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 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實施日期】
2018年1月1日
【截止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六)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不超過100 萬元部分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
【政策內容】
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申請條件】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
【實施日期】
2023年1月1日
【截止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七)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
【政策內容】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申請條件】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具體包括:
(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實施日期】
2019年1月1日
【截止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八)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 年內免征增值稅。
【申請條件】
必須持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實施日期】
2016年5月1日
(九)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內容】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申請條件】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實施日期】
2000年1月1日
(十)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申請條件】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實施日期】
2016年5月1日
(十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內容】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申請條件】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實施日期】
2003年5月1日
(十二)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
【政策內容】
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通過柜臺渠道進行的單筆1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對公跨行轉賬匯款業務,商業銀行應按照不高于現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的9折實行優惠。人民銀行指導清算機構對小額批量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單筆10萬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現行費率9折實行優惠。銀行卡清算機構免收小微企業卡、單位結算卡跨行轉賬匯款手續費。
商業銀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費、掛失費,以及本票和銀行匯票的手續費、工本費、掛失費。
對標準類商戶借記卡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在現行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實行9折優惠、封頂值維持不變,對優惠類商戶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繼續在現行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實行7.8折優惠。
【申請條件】
票據業務、銀行卡刷卡降費對象為所有客戶(商戶),其余措施降費對象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政策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通知》(銀發〔2021〕169號)
【實施日期】
2021年9月30日
【截止日期】
2024年9月30日(票據業務降費期限為長期)
(十三)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申請條件】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適用“優惠內容”第2條規定的“金融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
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批準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以及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兩增兩控”是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的銀行服務收費)水平。金融機構完成“兩增兩控”情況,以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十四)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政策內容】
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申請條件】
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1)農戶貸款;(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實施日期】
2019年1月1日
(十五)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政策內容】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按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1)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2)單戶貸款余額超過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應當包括司法追索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3)單戶貸款余額超過1000萬元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申請條件】
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1)農戶貸款;(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
(十六)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申請條件】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截止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十七)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內容】
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以下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2)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申請條件】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相關規定,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實施日期】
2016年1月1日
(十八)完善簡易注銷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
【政策內容】
將簡易注銷登記的適用范圍拓展至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市場主體(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改革實施后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通過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承諾書,也無需公示。
【申請條件】
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市場主體(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政策依據】
《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53號)
《關于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號)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簡易注銷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1〕45號)
【實施日期】
2021年7月30日
(十九)小微企業銀行賬戶開立服務規范負面清單
【政策內容】
銀行不得要求小微企業提供與大中型企業相同的詳細、完備的經營情況材料;銀行不得僅以注冊地址為集中登記地、以自有或租賃房屋作為經營地址等理由拒絕小微企業開戶;銀行不得僅以辦公場所較為簡單、沒有企業門牌、雇傭人員較少等理由拒絕小微企業開戶;銀行不得將是否實際開展經營活動作為初創小微企業開立基本賬戶的條件;銀行不得僅以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戶籍所在地為異地等理由拒絕開戶;銀行不得要求小微企業存入大額存款、達到一定經營規模或綁定銷售相關產品及服務等作為開戶附加條件;銀行不得出于成本收益等考慮拒絕小微企業開戶;銀行不得以賬戶開立成功后待激活、預留印鑒啟用等方式影響賬戶即開即用。
【政策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小微企業銀行賬戶優化服務和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附件2 小微企業銀行賬戶開立服務規范負面清單指引)
(二十)擴大地方“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主體范圍
【政策內容】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實施日期】
2022年1月1日
【截止日期】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