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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藝術品經營單位
藝術品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要求,規范經營行為。
(一)主體資格合規
1.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15 日內,到其住所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2.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不得開展相關服務活動。
3.藝術品經營單位必須將《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衛生檢測結果、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在醒目位置公示,禁止涂改、轉讓、倒賣、偽造《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4.藝術品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健康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 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健康部門提出申請。
(二)經營行為合規
1.禁止藝術品經營單位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藝術品: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6)宣揚恐怖活動,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導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0)蓄意篡改歷史、嚴重歪曲歷史的;
(11)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2.禁止經管以下藝術品:
(1)走私、盜竊等來源不合法的藝術品;
(2)偽造、變造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藝術品;
(3)除有合法手續、準許經營的以外,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動物、植物、礦物、金屬、化石等為材質的藝術品;
(4)國家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藝術品。
3.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為:
(1)向消費者隱嗬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的;
(2)偽造、變造藝術品來源證明、藝術品鑒定評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憑證的;
(3)以非法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的;
(4)未經批準,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
(5)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4.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應當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
(2)保留交易有關的原始憑證、銷售合同、臺賬、賬簿等銷售記錄,法律法規要求有明確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5.藝術品經營單位從事藝術品鑒定、評估等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鑒定、評估的事項,鑒定評估的結論適用范圍以及被委托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2)明示藝術品鑒定、評估程序或者霧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項;
(3)書面出具鑒定、評估結論,鑒定、評估結論應當包括對委托藝術品的全面客觀說明,鑒定、評估的程序,做出鑒定、評估結論的證據,鑒定、評估結論的責任說明,并對鑒定、評估結論的真實性負責;
(4)保留書面鑒定、評估結論副本及鑒定、評估人簽字等檔案不得少于5年。
6.從境外進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藝術品的,應當在藝術品進出口前,向藝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進出口藝術品的來源、目的地;
(3)藝術品圖錄;
(4)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7.以銷售、商業宣傳為目的在境內公共展覽場所舉辦有境外藝術品創作者或者境外藝術品參加的展示活動,應當由舉辦單位于展覽日 45 日前,向展覽舉辦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1)主辦或者承辦單位的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參展的境外藝術品創作者或者境外參展單位的名錄;
(3)藝術品圖錄;
(4)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從業人員合規
1.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2.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
(四)場所管理合規
1.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2.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五)日常管理合規
1.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2.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制定相關衛生管理制度及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加強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3.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4.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5.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6.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7.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緩報、謊報或者投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六)信息公示合規
1.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產生的相關信息,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2.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3.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二、旅行社
旅行社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游安全管理辦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規范經營行為。
(一)主體資格合規
1.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3)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3.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 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 120萬元。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4.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 30萬元。
5.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6.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經營行為合規
1.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2.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3.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4.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5.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的,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
6.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交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
7.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發布旅游經營信息的網站,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確。
8.旅行社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給子或者收受賄賂。
9.旅行社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10.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11.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12.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
13.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
(2)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3)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14.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確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
15.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的具體方案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足。
16.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行社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旅行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報告,旅行社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發生旅游者非法滯留我國境內的,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三)安全管理合規
1.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行社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1)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4)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3.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游者,應當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
4.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應當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隨身攜帶,并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藥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5.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6.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
7.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
(四)合同行為合規
1.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包價旅游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1)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
(4)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5)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6)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7)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8)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9)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內容。
2.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包價旅游合同的組成部分。
3.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規定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
4.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1)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2)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3)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4)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游者。
5.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交納社會保險費用。
6.旅行社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1)偽造合同;
(2)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3)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4)發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5)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6)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7)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8)編造虛假理由終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9)提供虛假擔保;
(10)采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7.旅行社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旅行社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1)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任;
(3)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4)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5)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8.旅行社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旅行社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1)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2)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9.旅行社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旅行社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1)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2)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3)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4)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5)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6)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五)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包車資質和駕駛員從業資質合規
1.旅游包車企業應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旅游包車的駕駛員應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 60 周歲;
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取得道路客運從業資格證。
3.旅游包車車輛應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運輸證》、取得配發的客運車輛標志牌。
(六)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包車客運標志牌合規
1.按要求打印每趟次包車包車牌;
2.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持有包車合同;
3.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
4.包車線路兩端至少一端應在車籍所在地。
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要嚴格落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要求,規范經營行為。
(一)主體資格合規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3)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5)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6)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企業營業執照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資金信用證明;
(4)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4.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5.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不得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經營主體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聲明作廢,申請補領。不得以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二)經營行為合規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6)散布謠育,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0)舍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1)故意制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2)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3)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接入互聯網,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聯網。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提供上網消費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不得直接接入互聯網。
4.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經營非網絡游戲。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網絡游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
5.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察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6.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7.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于8時至24 時。
(三)業務經營合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子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四)場所管理合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煙并懸掛禁止吸煙標志;
(2)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4)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不得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五)信息公示合規
1.互聯網上網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產生的相關信息,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2.互聯網上網服務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3.互聯網上網服務單位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六)消防安全合規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煙并懸掛禁止吸煙標志;
(2)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4)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3)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四、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從業單位
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從業單位要嚴格落實《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要求,規范經營行為。
(一)主體資格合規
1.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 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并依法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3.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從業單位應當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不得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經營主體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聲明作廢,申請補領,不得以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4.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5.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二)營業性演出行為合規
1.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
2.營業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
3.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3)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
(4)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5)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6)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
(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4.演員不得以假唱欺騙觀眾,演出舉辦單位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
(三)信息公示合規
1.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產生的相關信息,不得隱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2.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從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企業開業、歌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3.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從業單位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四)安全管理合規
1.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確保演出場所的建筑、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范,定期檢查消防安全設施狀況,并及時維護、更新。
2.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3.演出舉辦單位在演出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應當核驗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設施檢查記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與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就演出活動中突發安全事件的防范、處理等事項簽訂安全責任協議。
4.在公共場所舉辦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出場所應當配備應急廣播、照明設施,在安全出入口設置明顯標識,保證安全出入口暢通;需要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標準搭建舞臺、看臺,確保安全。
5.演出場所容納的觀眾數量應當報公安部門核準;觀眾區域與緩沖區域應當由公安部門劃定,緩沖區域應當有明顯標識。
6.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按照公安部門核準的觀眾數量、劃定的觀眾區域印制和出售門票。
7.驗票時,發現進入演出場所的觀眾達到核準數量仍有觀眾等待入場的,應當立即終止驗票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報告;發現觀眾持有觀眾區域以外的門票或者假票的,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報告。
五、娛樂場所
娛樂場所要嚴格落實《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規范經營行為。
(一)主體資格合規
娛樂場所未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不得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2年。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持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以及營業情況報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二)經營行為合規
1.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1)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3)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5)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6)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7)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8)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2.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1)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3)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4)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5)賭博;
(6)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7)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3.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4.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連接。
5.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6.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 60日備查。
7.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8.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察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9.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不得設置未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三)安全管理合規
1.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管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2.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 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3.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4.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5.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志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志。
(四)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合規
(一)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督信息公示。
1.共場所經營單位應持有效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4年;禁止涂改、轉讓、倒賣、偽造《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健康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健康部門提出申請。
2.對公共場所空氣、微小氣候,顧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等進行衛生檢測。
3.醒目位置公示衛生監督信息(衛生許可證、衛生信譽等級及衛生檢測報告等)。
(二)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從業人員持有效合格健康證明,健康合格證明有效期限1年;從業人員每2年進行1次衛生知識培訓,培訓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三)經營單位衛生管理。
設立衛生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及公共場所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衛生管理檔案。
(四)衛生設施和衛生措施。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設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五)病媒生物防制,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物。
(六)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管理。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按要求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消毒和衛生檢測,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檔案。
(七)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五)信息公示合規
1.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產生的相關信息,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2.娛樂場所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企業開業、歌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3.娛樂場所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六)消防安全合規
1.娛樂場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3)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2.娛樂場所或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六、劇本娛樂場所
劇本娛樂場所要嚴格落實《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管理的通知》《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劇本娛樂管理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規范經營行為。
(一)主體資格合規
新設立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依法向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辦理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登記為“劇本娛樂活動”。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自經營之日起 30個自然日內向經營場所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到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行政審批部門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手續。
(二)經營行為合規
1、嚴格內容管理。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堅持正確導向使用內容健康、積極向上的劇本腳本,鼓勵使用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的劇本腳本;建立內容自審制度,對劇本腳本以及表演、場景、道具、服飾等進行內容自審,確保內容合法。
劇本娛樂活動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 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
(三)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四)煽動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六)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
(七)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九) 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十)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2.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使用的劇本腳本應當設置適齡提示,標明適齡范圍;設置的場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應當在顯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活動。
(三)安全管理合規
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強化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安全要求;應當常態化開展火災風險自知、自查、自改,提高緊急情況下的組織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災撲救能力,切實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義務,引導消費者增強安全防范意識,保障安全運營。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不得設在居民樓內、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