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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教育局行政執法依據目錄
| 序號 | 執法依據名稱 | 生效時間 | 備注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2003 年 9 月 1 日施行,最 近修訂時間為 2018 年 12 月 29 日 | |
2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 2023年10月15日施行 |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 2021年9月1日施行 | |
4 |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 2024年1月1日施行 |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199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最近修訂時間為 2024 年 4 月 26 日 |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1996 年 10 月施行,最近 修訂時間為 2021 年 1 月 22 日 | |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 2012年1月1日施行 | |
8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2012年4月5日施行 | |
9 | 《陜西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 2013年2月1日施行 | |
10 |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 2006年9月1日施行 | |
11 |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的意見》 | 2014年11月4日施行 | |
12 | 《幼兒園管理條例》 | 1990年2月1日施行 | |
13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1986 年 4 月 12 日 施行, 最近修訂時間為 2018 年 12 月 29 日 | |
1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1995年 3 月 18 日施行, 最近修訂時間為 2021 年 4 月 29 日 | |
15 | 《幼兒園工作規程》 | 2016年3月1日施行 | |
16 | 《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 | 2001年11月出版 | |
17 | 《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 | 2012年10月9日頒布 | |
18 | 《陜西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 | 2005年1月1日施行 | |
19 |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 | 2021年9月1日施行 |
西安市高陵區教育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序號 | 執法類別 | 執法事項名稱 | 執法依據 | 承辦機構 | 備注 |
1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本法所稱的校長包括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2.《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一)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 | “雙減”辦 | |
2 | 行政處罰 | 對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 (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 (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 (四)其他未經審批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 | “雙減”辦 | |
3 | 行政處罰 | 對為擅自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或服務的行政處罰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網絡平臺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法開展線上校外培訓,仍為其提供服務的,適用前款規定處理 | “雙減”辦 | |
4 | 行政處罰 | 對校外培訓機構有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件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雙減”辦 | |
5 | 行政處罰 | 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場所、培訓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的; (八)違反規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九)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 (十一)未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 | “雙減”辦 | |
6 | 行政處罰 | 對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范圍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 (九)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的; 2.《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二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線下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校外培訓的,但是以現代信息技術輔助開展培訓活動的除外; (二)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的; (三)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四)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五)其他超出辦學許可范圍開展培訓活動的 | “雙減”辦 | |
7 | 行政處罰 | 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培訓時間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2.《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二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阻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 (二)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標開展學科類培訓的; (四)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的。 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二)項規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3.《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第二十八條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提供相應的產品和服務。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網信、新聞出版、電影、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雙減”辦 | |
8 | 行政處罰 | 對校外培訓機構在收費管理、從業人員聘任等方面管理混亂行為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 3.《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與中小學聯合招生等違反規定招收學員的; (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三)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 (四)線上校外培訓包含與培訓無關的網絡游戲內容及鏈接的; (五)線上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留存培訓內容、培訓數據、直播培訓影像的; (六)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發布廣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 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六十二條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條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5.《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教監管廳函〔2021〕 9 號) 第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 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多次、多項違反規定等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招生,改正期間禁止開展相關培訓活動;對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絕改正等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取消其辦學許可資質。 | “雙減”辦 | |
9 | 行政處罰 | 對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參與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行政處罰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與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雙減”辦 | |
10 | 行政處罰 | 對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相關的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民辦學校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或者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2.《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行為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限制從業處罰。 | “雙減”辦 | |
11 | 行政處罰 | 對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利用培訓非法集資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者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的; (二)未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挪用辦學經費的; (三)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或者非法從學校獲取利益的; (四)與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或者與其他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的; (五)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六)干擾學校辦學秩序或者非法干預學校決策、管理的; (七)擅自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型和舉辦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學校穩定和安全、侵犯學校法人權利或者損害教職工、受教育者權益的行為的。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民辦學校疏于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頓;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發生同類問題的,1至5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情節嚴重的,10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2.《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二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限制從業處罰 | “雙減”辦 | |
12 | 行政強制 | 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雙減”辦 | |
13 | 行政檢查 | 對校車的運營安全及學生安全進行行政檢查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陜西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負責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參與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組織校車安全聯席會議,落實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 校車辦 | |
14 | 行政檢查 | 對全區中小學幼兒園校園安全及校園周邊安全進行行政檢查 |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3號)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 穩安辦 | |
15 | 行政檢查 | 對全區民辦學校的方針政策落實、規范辦學行為等進行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四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師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第四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的意見》 第三條 嚴格監督管理,切實規范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行為。 第十一條 全省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其審批的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協作配合”的原則,依據工作職責履行民辦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主管部門要建立規范科學的年度檢查制度,并將年度檢查結果作為對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評優、資助、獎勵和審查招生資格的主要依據。對連續兩年年度檢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達標的,依法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 職成科 | |
16 | 行政檢查 | 對幼兒園管理有關規定的監督檢查 |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的。 | 幼教科 | |
17 | 行政檢查 | 對教育亂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紀檢信訪組 | |
1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民辦校(園)或者民辦教育機構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民辦校(園)或者民辦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家主席令第80號 第六十四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雙減”辦 職成科 |
注意事項:
1.執法類別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
2.執法依據需明確填寫到條、款、項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