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一、申請條件
擁有高陵區戶籍或居住證,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導致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家庭成員身患疾病維持基本醫療,家庭成員接受非義務階段教育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二、申請材料
1.遭遇困難情形的書面申請書;2.遭遇困難情形的相關證明資料;3.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復印件;4.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授權書和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
三、發放標準
(一)急難型臨時救助:原則上人均不超過3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因突發、意外事件導致家庭成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或因重大疾病急需醫療救治的,單次救助不超過15000元;
(二)支出型臨時救助:1.特困人員。經相關部門專項救助后,個人自負的生活必需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支出,且最高不超過15000元給予救助。2.城鄉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10000元以下的,每戶按照1至8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每戶按照8至12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下的,每戶按照12個月以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支出,且最高不超過15000元給予救助。3.支出型困難家庭。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以下的,每戶按照1至8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每戶按照8至12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30000元(含)以上的,每戶按照12個月以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單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且最高不超過15000元給予救助。
(三)因火災、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遭遇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特殊困難家庭或個人,家庭成員突患重大疾病或身患疾病需維持長期醫療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接受非義務階段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以人均不超過6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適當救助,單次最高不超過15000元。一年內同一事由經救助后生活仍出現嚴重困難的,經審核后可進行二次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