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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委托協議
委托單位:西安市高陵區衛生健康局負責人:胡建莉,職務:局 長
地 址:西安市高陵區縣門街29號(區政府院內)電話:029-86912214
受委托單位名稱:西安市高陵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西安市高陵區衛生監督所)
負責人:墨中寶,職務:黨支部書記
地 址:西安市高陵區文衛路132號電話:029-86914895
為規范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托單位與受委托單位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9號)《西安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西安市高陵區衛生健康局委托西安市高陵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西安市高陵區衛生監督所)按下列要求行使法定的衛生健康領域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執法范圍
西安市高陵區行政區域范圍內。
二、委托執法事項
(一)衛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授權給委托單位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受委托單位具體行使。
(二)委托單位依法行使的行政檢查權(含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委托給受委托單位具體行使。
(三)委托單位依法行使衛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權的行政強制措施時,受委托單位依法承擔必要的協助性事務。
三、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執法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在全區范圍內具體行使下列行政執法職權:
(一)行政檢查權: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屬于區級管轄的衛生健康領域內的所有執業行為(包括經營性活動和非經營性活動)行使行政檢查權。在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的,有權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時可依法采取抽樣取證、抽樣檢測、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行政處罰權:依法查處委托區域內的衛生健康違法違規案件。受托方發現違法行為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有權依
據衛生健康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并負責實施行政處罰。
(三)屬于下列情形的案件,須經委托單位相關負責人或經集體討論,才能以委托單位名義作出處罰決定:
1.擬作出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相當于停產停業性質處罰事項的。
2.擬作出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件、批件(含吊銷醫療機構部分診療科目)的。
3.區級領導批示交辦、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案件。
4.調查過程廣受關注,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引起較大社會反響的案件。
(四)其他權限。受委托單位交辦的其他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監督事項。
四、委托執法責任
(一)委托單位責任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單位承擔,委托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根據受委托單位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
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中止或者解除委托執法協議;
4.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參加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區司法局)組織的執法資格培訓及相關業務學習,并為其申辦行政執法證件。
(二)受委托單位責任
1.受委托單位只能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托單位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全程佩戴執法記錄儀等設備,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3.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單位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4.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5.嚴格按照委托執法的有關規定,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6.建立相關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建立完善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處罰決定法制先行審核、線索轉辦和案件移送、行刑銜接、文書管理、案卷歸檔等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相關配套制度;
7.定期按要求準確、全面、如實地向委托單位報送委托行政執法報表,定期匯報執法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8.及時向委托單位書面報告在委托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9.受委托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濫施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
五、委托期限
從2025年2月14日至2027年2月13日止。本委托書經雙方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遇行政管理體制出現重大調整或相關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修訂時,可以重新簽訂書面協議,另行約定權利義務。
本委托書一式三份。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另送一份送西安市高陵區司法局備案。
委托單位(蓋章) 委托單位(蓋章)
負責人(簽章) 負責人(簽章)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