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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執法規范性文件
內容: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
二、消防救援機構職責權限、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
(一)機構名稱:西安市高陵區消防救援大隊;
(二)消防救援機構職責權限:
1、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導、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2、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3、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4、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5、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充分發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并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6、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可以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7、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8、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9、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10、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11、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轄區的舉報投訴進行現場核查,并按時回復;
12、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三)辦公地址:
高陵區東方紅東路181號(高陵區消防救援大隊)
(四)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五)辦公電話:029-86759760
三、消防執法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一)權力清單:
1、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以三萬元以上或者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2、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3、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4、對危險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二)責任清單:
1、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2、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3、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4、對危險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5、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6、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7、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8、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并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9、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
10、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
11、對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可以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12、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四、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公開
| 序號 | 執法人員姓名 | 單位 | 職務 | 聯系方式 |
1 | 張鵬 | 高陵區消防救援大隊 | 大隊長 | 029- 86759760 |
2 | 張芳赟 | 高陵區消防救援大隊 | 教導員 | |
3 | 梁博 | 高陵區消防救援大隊 | 副大隊長 | 029-86011497 |
4 | 劉樸 | 高陵區消防救援大隊 | 中級技術職務 | |
5 | 劉曉鵬 | 高陵區消防救援大隊 | 中級技術職務 | |
6 | 張宏 | 高陵區消防救援大隊 | 初級技術職務 | 029-86012478 |
7 | 魏磊 | 高陵區消防救援大隊 | 初級技術職務 |
五、消防監督檢查程序、消防監督檢查流程圖、消防行政處罰流程和執法服務指南。
(一)消防監督檢查程序
1、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規則》對該場所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并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
2、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消防救援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1)對舉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24小時內進行核查;
(2)對舉報投訴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3、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消防救援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二)消防監督檢查流程圖
消防監督檢查流程

大隊防火業務工作一張圖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辦理流程圖
(非承諾制)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辦理流程圖
(承諾制)

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途徑
1、當事人的權利(含監督救濟途徑)
①當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獲得準予許可的權利;
②當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機構調查或者檢查時,或者實施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時,有要求執法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的權利;
③當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做出的行政許可或其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的行政處罰,或者不同意當事人的申請的事實與理由,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④當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擬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有了解、知情的權利;當事人有權查閱行政機關做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有權查閱消防救援機構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的監督檢查記錄;
⑤當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擬作出給予個人兩千或其他組織一萬元以上(含一萬)罰款,停產停業整頓行政處罰,以及對消防救援機構做出的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⑥當事人認為消防救援機構案件調查人員、檢查人員,或者聽證主持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⑦當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做出的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或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認為消防救援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⑧當事人對于消防救援機構和其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申訴、控告;對于消防救援機構和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有向紀檢監察部門檢舉的權利,有權向消防救援機構舉報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
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2、當事人的義務
①當事人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義務;
②當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機構調查、檢查時,有應配合檢查調查的義務;
③當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機構提出行政許可等申請時,應當向消防救援機構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④對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做出的決定,當事人有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和主動、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的義務;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舉報投訴的方式、途徑
①電話舉報,舉報電話:029-86759760、“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
②來信舉報,收件地址:高陵區東方紅東路181號;郵編:710200;
③來訪舉報,來訪地址:高陵區東方紅東路181號(高陵區消防救援大隊)。
八、消防服務窗口相關
辦公地址:高陵區東方紅東路181號;
工作時間: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聯系方式及工作人員姓名:
高陵區消防救援大隊:劉雯、029-86759760;
監督舉報電話:029-86759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