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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由政府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建設或運營的農村互助幸福院。
二、運營補助申請條件與標準:
對正常運營滿一年的農村互助幸福院,按照《西安市農村互助幸福院運營績效考評表》(附件10)進行評估,評估分數不足60分的不予補助;對于評估分數為60分及以上的,每年給予1.5-2.5萬元的運營補助。原則上當年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獎勵2.5萬元;得分在75分(含)-85分的,獎勵2萬元;得分在60分(含)-75分的,獎勵1.5萬元。對未建設農村互助幸福院,但有固定場所開展服務,月服務老人數量不低于200人次的行政村,每年獎勵1萬元。所需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開發區)按照5:5的比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