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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陜政發〔2024〕4號)和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經區政府同意,將《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高陵區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高政發〔2021〕1號)中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重新公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與《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高陵區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高政發〔2021〕1號)無變化,屬于依法重新公布。
二、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征收農民集體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是對一定范圍內集體土地實施征收時,由政府確定的最低補償標準,不包括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等費用。
三、征地過程中涉及征收集體建設用地(不含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可參照同區片征收耕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四、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公布后,要按照同地同價、協調平衡、公開透明的原則,實施征地補償。在征地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五、區級相關部門和各街辦要周密組織,扎實做好區片綜合地價管理和實施后的各項工作,嚴格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同時加強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弄虛作假和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發生,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六、為保障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更好的開展全區土地征收工作,依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陜政發〔2024〕4號)公布的補償標準,確定全區新征地補償標準按照63020元/畝統一執行。
七、本次公布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截止日期為2026年12月31日。《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高陵區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高政發〔2021〕1號)同時廢止。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附件:高陵區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及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比例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