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按照《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四部門關于健全我市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市發改價格〔2025〕15號)要求,經相關部門復核匯總,區政府審定同意后,形成《西安市高陵區綜合性涉企收費目錄清單(2025版)》(以下簡稱《目錄清單》)。
《目錄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后期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適時更新《目錄清單》相關內容,并通過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西安市高陵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安市高陵區科技工信和商務局
西安市高陵區財政局
2025年11月27日
附件:
西安市高陵區綜合性涉企收費目錄清單(2025版)
序號 | 部門名稱 | 收費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收費項目 | 收費 性質 | 服務內容或 涉及事項 | 收費標準 | 標準制定 方式及部門 | 政策依據 | 備注 |
1 | 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 | 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管理大隊(車 管所) | 政府部門 | 機動車號牌工本費 | 行政 事業性收費 | 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號牌工本費 | 政府制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價費字〔1992〕240號,計價格〔1994〕783號,發改價格〔2004〕2831號,行業標準GA36-2014,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陜發改價格〔2020〕494號 | ||
(1)號牌 (含臨時) | 1.汽車反光號牌每副10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80元; 2.掛車反光號牌每面50元、不反光號牌每面30元; 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反光號牌每副4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25元; 4.摩托車每副35元; 5.機動車臨時號牌每張5元。 | 發改價格〔2004〕2831號,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陜發改價格〔2020〕494號 | ||||||||
(2)號牌專用固封裝置 | 上述號牌工本費標準均包括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壓有發牌機關代號)及號牌安裝費用。 | 發改價格〔2004〕2831號 | ||||||||
(3)號牌架 | 發改價格〔2004〕2831號 | |||||||||
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 | 行政 事業性收費 | 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 | 行駛證10元/證;登記證10元/證;駕駛證10元/證。《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每證10元;《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每證10元。 | 政府制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 | 發改價格〔2004〕2831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陜價費發〔2017〕75號,發改價格〔2008〕1575號 | |||||
2 | 西安市高陵區水務局 | 西安市高陵區水資源服務中心 | 事業單位 | 水土保持 補償費 | 行政 事業性收費 | 水土保持補償 | (1)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和礦廣產資源開采項目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開工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 (2)礦產資源開采項目生產期間,煤炭按照原煤陜北每噸3.5元、關中每噸2.1元、陜南每噸0.7元的標準計征;石油、天然氣按照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生產井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不超過1.4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計征。 (4)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的,不再重復計征。 | 政府制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財綜〔2014〕8號,發改價格〔2014〕886號,陜財辦綜〔2015〕38號,陜財辦綜〔2015〕104號,陜財辦綜〔2015〕157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陜價費發〔2017〕75號,陜財辦稅〔2020〕9號,陜財稅〔2020〕24號,陜稅發〔2023〕9號,陜財辦預〔2023〕57號 | 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高陵區稅務局執收 |
西安經發水務有限公司 | 企業 | 污水處理費 | 行政 事業性收費 | 污水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 | 0.40元/立方米,0.80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高陵縣物價局 | 高價發〔2011〕44號,高價發〔2014〕41號 | |||
3 | 西安市高陵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 | 行政 事業性收費 | 對單位或個人占用、挖掘城市規劃區道路進行審批、相關費用的核算繳納以及施工期間的管理 | 一、城市道路占用標準: (一)經營性占道 主干道:車行道1.89元/平方米·天;人行道0.72/平方米·天;空地路0.54元/平方米·天; 次干道:車行道1.44元/平方米·天;人行道0.54/平方米·天;空地路0.45元/平方米·天; 背街小巷:車行道0.99元/平方米·天;人行道0.45/平方米·天;空地路0.18元/平方米·天; (二)非經營性占道 主干道:人行道0.45元/平方米·天 次干道:人行道0.36元/平方米·天 背街小巷:人行道0.27元/平方米·天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標準 普通水泥砼路面559.8元/平方米; 瀝青砼路面-主干道650.7元/平方米; 瀝青砼路面-次干道580.5元/平方米; 瀝青砼路面-背街小巷491.4元/平方米; 石材路面669.6元/平方米; 透水磚人行道343.8元/平方米; 石材人行道449.1元/平方米; 普通水泥砼路牙213.3元/米; 石材道牙370.8元/米; 挖運土方(垃圾)94.5元/米; 回填土110.7元/立方米; 回填二灰土256.5元/立方米; 管道連接修復費(磚砌檢查井)8464.5元/處。 | 政府制定,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城〔1993〕410號,財稅〔2015〕68號,陜建發〔2015〕141號,陜建發〔2015〕194號,陜財稅〔2019〕26號,陜財辦稅〔2020〕17號 | 對經批準占用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費 |
3 | 西安市高陵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 | 經營 服務性收費 | 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 | 縣城:國家機關、部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業企業等均按在崗職工人數(含臨時聘用人員)1元/人?月;餐飲業按營業面積大小由1.00元/㎡?月至0.60元/㎡?月,實行累進計費;旅店業按床位數結合實際床位使用率由單位按月交納3元/床?月;集貿市場按攤位交納,零售1.00元/攤位?天,批發(含批零兼營)為1.00元/攤位?天;其它商業網點按營業面積大小由0.60元/㎡?月至0.10元/㎡?月,實行累進計費。 園區:非臨街生產經營單位、國家機關、部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均按在崗職工人數(含臨時聘用人員)1元/人?月;臨街生產經營單位0.35元/㎡?月(按門前清掃面積計算);餐飲業按營業面積大小由1.10元/㎡?月至0.70元/㎡?月,實行累進計費;旅店業按床位數結合實際床位使用率由單位按月交納3元/床?月;集貿市場按攤位交納,零售1.0元/攤位?天,批發(含批零兼營)為2.0元/攤位?天;其它商業網點按營業面積大小由0.70元/㎡?月至0.20元/㎡?月,實行累進計費;店外經營餐飲業攤點1.00元/㎡?天;店外經營的其他攤點0.50元/㎡?天。 | 政府制定,高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高陵縣物價局 | 《高陵縣物價局關于印發〈高陵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實施意見〉的通知》(高價發〔2008〕26號),《高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西安涇河工業園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高政辦發〔2011〕1號) | |
4 | 西安市高陵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本級 | 政府部門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 行政 事業性收費 | 本區域內未建人防設施 | 1.6級防控地下室的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為:一類人防重點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類及省級人防重點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 2.6B級防空地下室的收費標準為6級標準的60%,即一類人防重點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類及省級人防重點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 | 政府制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 | 計價格〔2000〕474號,中發〔2001〕9號,陜價費調發〔2004〕12號,陜價費調發〔2004〕19號,陜財辦宗〔2009〕29號,財稅〔2014〕77號,財稅〔2019〕53號,陜財稅〔2019〕1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陜財稅〔2020〕24號,陜財辦預〔2023〕57號 | 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高陵區稅務局執收 |
5 | 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陵分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不動產 登記費 | 行政 事業性收費 | 首次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 | 1.住宅類:80元/件; 2.非住宅類:550元/件(辦理車庫、車位、儲藏室不動產登記,按住宅類不動產80元/件收取); 3.工本費:10元/件; 4.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不動產登記費; 5.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不動產登記費。 | 政府制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 | 《民法典》,財稅〔2014〕77號,財稅〔2016〕79號,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陜價費發〔2017〕37號,財稅〔2019〕45號,財稅〔2019〕53號,陜財稅〔2019〕14號,陜財稅〔2019〕1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 |
土地復墾費 | 行政 事業性收費 | 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對土地造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 | 按照《土地復墾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執行;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土地復墾費。 | 政府制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財稅〔2014〕7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 |||||
5 | 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陵分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耕地開墾費 | 行政 事業性收費 | 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費、糧食產能指標費 | 1.縣域內補充耕地數量指標指導價耕地2.3萬元/畝,水田2.6萬元/畝。 2.市域內補充耕地數量調劑指標指導價耕地4.6萬元/畝,水田5.2萬元/畝。 3.跨市的中、省交通、能源、水利等線性重點基礎設施和軍事項目,補充耕地數量指標統籌指導價耕地6.9萬元/畝,水田7.8萬元/畝。 4.跨市的其他項目補充耕地數量指標統籌指導價耕地9.2萬元/畝,水田10.4萬元/畝。 5.補充耕地產能指導價每畝每百公斤0.3萬元。 6.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補充耕地指標指導價按兩倍執行。 7.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耕地開墾費。 | 政府制定,省自然資源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4〕77號,陜國土資發〔2015〕11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陜自然資發〔2020〕27號 | |
土地閑置費 | 行政 事業性收費 | 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 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自2021年7月1日由稅務部門收繳);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土地閑置費。 | 政府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改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發〔2008〕3號,財稅〔2014〕7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陜財稅〔2021〕11 | 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高陵區稅務局執收 | ||||
6 | 西安市高陵區農業農村和林業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森林植被 恢復費 | 政府性基金 | 森林植被恢復費收繳 | (1)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下同)、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無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4元。 (2)國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無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 (3)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無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 (4)城市規劃區以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性質,實行不同征收標準。具體標準見陜財稅〔2021〕10號。 如果在城市規劃區內,又是公益林地,收費標準為第(1)款基本收費標準的4倍。 | 政府制定,省財政廳、省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財綜〔2002〕73號,財稅〔2015〕122號,陜財辦綜〔2016〕58號,陜財稅〔2021〕10號,財稅〔2022〕50號,陜稅發〔2023〕5號,財稅發〔2023〕9號,陜財辦預〔2023〕57號 | 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高陵區稅務局執收 |
7 | 西安市高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城市基礎 設施配套費 | 政府性基金 | 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 (1)高陵區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2)國家及省政府確定的重點鎮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 (3)對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積的建設項目,按照工程造價的5%計征。 | 政府制定,市財政局、市住建局 | 國發〔1998〕34號,計價格〔2001〕585號,財綜函〔2002〕3號,陜價行發〔2005〕17號,陜價商發〔2012〕123號,陜財辦綜〔2012〕146號,財稅〔2019〕53號,陜財稅〔2019〕1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西安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2018〕70號 | |
8 | 西安市高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 涉企 保證金 | 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合同額的比例存儲,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1%。單個項目存儲金額不超過500萬元。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兩個以上在建工程,第2個項目(以工資保證金備案時間排序)及新增項目存儲比例均為0.5%。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后,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存儲比例降低為0.3%;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調整為2%;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調整為3%。施工合同額3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結合行業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際,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并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免存決定書》。工資保證金具體存儲比例及浮動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根據全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際情況每3年動態調整一次,并向社會公布。 | 政府制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 |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關于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2016〕49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關于印發〈陜西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陜人社發〔2022〕6號) | |
9 | 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高陵區稅務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教育費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 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3%計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稅額的50%減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 | 政府制定,國務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發〔1986〕50號(國務院令第60號修改發布),國發明電〔1994〕2號、23號,財綜〔2007〕53號,國發〔2010〕35號,財稅〔2010〕103號,財稅〔2016〕12號,財稅〔2018〕70號,財稅〔2019〕13號,財稅〔2019〕21號,財稅〔2019〕22號,陜財稅〔2019〕5號,財稅〔2019〕46號,陜財稅〔2019〕1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 |
地方教育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 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2%計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當年應繳地方教育附加。 | 政府制定,財政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財綜〔2004〕73號,財綜〔2007〕53號,陜政辦發〔2011〕10號,財稅〔2016〕12號,財稅〔2018〕70號,財稅〔2019〕13號,財稅〔2019〕21號,財稅〔2019〕22號,財稅〔2019〕46號,陜財稅〔2019〕5號,陜財稅〔2019〕1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陜財稅〔2023〕13號 | |||||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政府性基金 |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征收,其計算公式為: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計征;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 | 政府制定,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省殘疾人聯合會 | 《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財綜字〔1995〕5號,財綜〔2001〕16號,財綜〔2001〕18號,財稅〔2015〕72號,陜財辦綜〔2016〕85號,財稅〔2017〕18號,陜財辦綜〔2017〕2號,陜財稅〔2017〕17號,財稅〔2018〕39號,陜財稅〔2018〕7號,陜財辦稅〔2020〕1號,陜財辦預〔2023〕57號 | |||||
9 | 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高陵區稅務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水利建設 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從車輛購置稅、鐵路建設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從地方收取的部分稅費收入中提取,省級收入從國家對本省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按每年2200萬元的標準劃轉;從車輛通行費收入中劃轉3%。 | (1)除村集體所屬的單位及個人外,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使用水澆地、水田、旱地進行非農建設的,每畝分別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畝一次性征收200元。 (2)銀行按利息收入的0.5‰,保險公司按保費收入的0.5‰,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主營業收入的1‰,其它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的0.8‰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 政府制定,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省水利廳、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 財綜字〔1998〕125號,財綜〔2011〕2號,財綜函〔2011〕33號,財辦綜〔2011〕111號,陜財辦綜〔2015〕154號,財稅函〔2016〕291號,財稅〔2016〕12號,財稅〔2017〕18號,陜財辦綜〔2017〕17號,陜財辦綜〔2018〕3號,陜財辦綜〔2019〕25號,陜財辦稅〔2020〕4號,陜財辦綜〔2021〕9號,財稅發〔2023〕9號,陜財辦預〔2023〕57號 | |
文化事業 建設費 | 提供娛樂服務、廣告服務的相關單位和個人 | (1)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為: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2)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娛樂服務應繳費額,計算公式為:娛樂服務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 政府制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國發〔1996〕37號,財預字〔1996〕469號,財文字〔1997〕243號,財稅字〔1997〕95號,國辦發〔2006〕43號,財綜〔2012〕68號,財綜〔2012〕96號,財綜〔2013〕88號,財綜〔2013〕102號,財稅〔2016〕25號,財稅〔2016〕60號,財稅〔2019〕46號,陜財稅〔2019〕15號,陜財辦預〔2023〕5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