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2006年我市制定出臺了《企業跨區域遷移財稅利益調整辦法》,2013年、2021年根據國家“放管服”、財稅體制、稅收征管體制等改革要求,兩次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對適應全市經濟發展和產業布局調整、引導企業按照規劃布局調整搬遷、維護正常稅收征管秩序、規范財政利益分配發揮了重要作用。2023年,我市調整完善了新的市以下收入劃分財政體制,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共享收入分級入庫,各級收入結構發生較大變化,原有辦法關于納入調整范圍的收入標準不再適用,同時原辦法執行過程中頻繁出現劃出區政府考慮前期招商引資投入、經濟指標變化等因素,自行設置企業遷移審核門檻,限制企業正常遷移,不同程度上產生了劃轉不暢的問題?;谏鲜銮闆r,為及時適應新的市以下財政體制,規范財政利益分配,促進企業在全市合理有序流轉和集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商引資政策的通知》(市政辦發〔2024〕21號)以及現行財政體制有關規定,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對《西安市納稅人跨區遷移財稅利益調整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21條。
第一章總則,共4條。主要明確制定辦法的目的、納稅人跨區縣遷移的定義、劃出區和劃入區的認定方式、各級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的工作職責。
第二章納稅人遷移,共3條。主要明確納稅人發生跨區縣遷移的辦理程序、工作要求以及辦理遷移前的工作事項。
第三章財稅利益調整辦法,共4條。主要明確財稅利益調整條件、財稅利益調整基數核定辦法、遷移當年收入和財力基數的界定以及財稅利益調整程序。
第四章特殊情況的處理,共5條。主要明確納稅人實際發生跨區縣遷移但重新辦理工商注冊的處理辦法、稅收管轄關系爭議協調機制、非正常遷移行為懲罰措施、統一納稅連鎖經營企業稅款劃轉辦法、市本級特殊行業企業遷移財稅利益調整原則。
第五章附則,共5條。主要明確稅收征管銜接工作要求、惡性搶拉招商項目和企業稅源行為懲罰措施、辦法調整的條件、辦法解釋主體及執行時間。
三、新舊辦法差異
一是調整收入標準。我市原有市以下收入劃分財政體制執行“收入下劃、財力上解”模式,執行中將共享收入全部繳入區縣、開發區國庫。新的市以下收入劃分財政體制執行共享收入分級入庫,結合收入結構調整情況,新《辦法》將納入財稅利益調整范圍的企業納稅標準調整為區級口徑50萬元,計算范圍主要包括考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6項較為穩定、受一次性因素影響較小的收入項目。
二是嚴格政策執行。為有序引導企業在全市范圍內合理布局,避免惡性競爭,新《辦法》將財稅利益調整基數劃轉時間由原先的五年延長至十年。在懲罰機制上,一方面對非正常遷移行為,將扣減劃入區財力的懲罰措施延續五年執行;另一方面對在市域內惡性搶拉招商項目和企業稅源的行為,扣減該納稅人在涉及區縣、開發區繳納的本級收入,并相應扣減均衡性轉移支付補助。
三是健全協調機制。針對長期存在的限制企業正常遷移等問題,本次新修訂辦法明確劃出區、劃入區如對納稅人稅務管轄關系有異議的,由劃出區或劃入區財政局、稅務局分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會商后提出遷移意見,由相關稅務機關或市稅務局直接辦理,并不再核定相關財稅利益調整基數。確需市政府協調解決的,由市財政局和市稅務局聯合上報市政府裁定并執行。
四是簡化劃轉工作。此前,對于統一納稅連鎖經營企業稅款劃轉,主要是根據連鎖經營企業當年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四項收入明細,按核定的系數在區縣、開發區之間進行分配后,由市稅務局統一辦理收入劃轉工作。因體制調整后區縣與開發區之間收入入庫比例不再統一,稅務系統不再支持劃轉,為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基礎上簡化工作,《辦法》明確自2025年起,以2024年市以下劃轉額為基數,按相關企業以后年度繳納的四項稅款地方口徑稅額增幅環比計算當年應劃轉財力,通過年終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