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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各相關科室依法履行職責,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并依據省市區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街道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一、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
(一)鹿苑街道成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街道黨政辦,具體承擔全街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管理,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二)各機關科室應當依據本街道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確定一名信息員,具體負責本科室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及時將公開的信息及事項報街道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備案、審核。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
1.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2.維護、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工作年度報告;
4.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5.本街道確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四)建立信息公開會議制度。辦事處會議要定期研究、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每年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五)政府信息公開按照“誰公開,誰負責”原則,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真實性、合法性、保密性進行審核,重要信息的公開應報街道黨政辦審批。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一)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各機關科室應當依照本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重點公開下列相關政府信息:
1.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解讀;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行業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人口、企業、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宏觀經濟等基本情況;
5.財政預、決算報告,年度審計報告;
6.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7.網上受理行政許可和在線辦事的事項、條件、流程、登錄地址、咨詢電話、辦理結果等情況;
8.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扶貧、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9.影響公共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0.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情況;
11.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辦公地點、聯系方式、主要領導的職責及調整、變動情況;
1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各相關科室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四)各相關科室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五)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六)各相關科室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三、公開的方式
(一)依據本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該信息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1.在西安市高陵區政府網站公開;
2.定期公開工作美篇。
3.設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公告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
4.其它便于公眾獲得信息的形式。能夠通過網站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優先在高陵區政府網站上予以公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四、公開程序
應當依據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編制本街道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在西安市高陵區政府網站上予以發布并及時維護更新。
1.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內容;
2.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或變更日期。
五、監督檢查
(一)每年對各機關科室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和評估,考核結果將納入全街道年終考核。
(二)每年1月15日前,向區網絡中心提交本街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1月31日前在區政府網站予以公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2.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3.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4.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相關科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四)各科室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未及時更新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2.對申請人隱瞞、不提供或不及時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錯誤的或不真實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編制或未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4.未按本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
5.公開虛假或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6.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其他
(一)本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二)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屬村、社區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