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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部門:
《西安市高陵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五項機制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9日
西安市高陵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五項機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陜政辦發〔2016〕28號)、《西安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五項機制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級各部門、各街道辦嚴格遵循“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本行業系統、本轄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第三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招用農民工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負有支付農民工工資義務的單位、個人(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聯席會議制度
第四條 為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領導,強化部門協作配合,及時解決工作中面臨的重大問題,建立西安市高陵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由法院、總工會、發改委、監察局、工業和商務局、公安高陵分局、司法局、財政局、信訪局、人社局、建住局、市場監管局、交通運輸局、國土高陵分局、教育局、水務局、城市管理局、規劃高陵分局、供電分公司、涇渭供電分公司、園區管委會等部門以及各街道辦組成。聯席會議總召集人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召集人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及區人社局局長擔任,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社局,具體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實行聯絡員制度,由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工作人員擔任。
第五條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由總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擬定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
第六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有關問題,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及時處理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中需要跨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各成員單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好聯席會議的作用。
(一)人社局負責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牽頭工作,加強組織協調、指導推動和監督檢查;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執法監察,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及時進行調查,依法做出行政處理和處罰;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預存、支付、返還及管理工作;負責將拒不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和存在欠薪隱患的項目及時函告行業主管部門。
(二)建住局負責加強建設工程項目審批管理,將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管理納入建審環節;參加對建筑行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執法檢查,并配合協助人社部門查處建筑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負責處理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及分包單位因工程款糾紛而引起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嚴格按照《西安市高陵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實施辦法》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對未預存保證金的工程項目,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對存在欠薪隱患的工程項目及時責令停工整改;嚴格建設工程項目分包管理,杜絕違法分包,落實總承包企業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建筑業企業市場準入和清退制度,完善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長效機制。
(三)信訪局負責農民工工資拖欠來信來訪接待,并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答復;對因拖欠糾紛引發的圍堵黨政機關、交通要道等極端事件,及時協調區人社、建住、公安等部門及相關責任單位妥善處置。
(四)公安高陵分局負責對惡意欠薪逃匿的企業和分包商,組織開展違法犯罪偵查;及時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對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因欠薪逃匿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或以討薪名義擾亂公共秩序的,阻礙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協助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五)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因欠薪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以及相關工程款爭議案件;對惡意欠薪企業,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防止其轉移財產;依據人社部門或農民工申請,及時采取先于執行措施,依法強制執行欠薪單位財產,優先償付所欠農民工工資。
(六)發改委負責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時的資金審核工作,對沒有資金來源或資金不能按時落實的,不得批準立項;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因工程款拖欠而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得批準該建設單位新建政府投資項目。
(七)監察局負責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對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的行政監察對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八)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保障工作,對列入投資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要及時調度資金,保證資金需求。同時根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反饋的政府投資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預存信息情況,對于未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政府投資項目不予保障資金。
(九)國土高陵分局負責對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監管,對有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及開發企業,不得批準新項目建設用地。審批新項目建設用地時,要求申請單位提供人社部門出具的未欠薪相關證明。
(十)市場監管局負責及時準確提供用人單位信息;對建筑施工企業被主管部門吊銷全部資質證書的,根據有關函告,由市場監管局吊銷其營業執照。
(十一)司法局負責支持、引導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機構,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十二)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城市管理局、教育局等部門負責嚴格各自主管、審批工程項目的發包管理,杜絕違法分包,落實總承包企業的主體責任;負責督促落實各自主管、審批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及時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及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對于未預存保證金的施工企業,不得審批相關開工手續;負責處理各自主管、審批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所涉及的工程款及其他工程糾紛;協助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各自主管、審批的工程項目突發群體性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十三)工業和商務局負責督促主管的中小企業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十四)總工會負責及時掌握企業工資發放情況,發現拖欠工資問題及時要求企業糾正;切實做好職工思想工作,推動解決拖欠工資工作順利實施,確保企業和社會穩定。
(十五)規劃高陵分局負責嚴格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管理,對于因工程款糾紛引發農民工工資拖欠且未解決的建設單位,不予辦理新建項目規劃審批手續。
(十六)區供電分公司、涇渭供電分公司負責配合支持人社、建住部門對拒不履行整改的隱患項目進行停電整頓。
(十七)各街道辦、園區管委會負責處理各自主管、審批及在本轄區內工程項目出現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和其他的工程糾紛。對財政資金撥付到位的政府項目,因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糾紛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項目承建部門或鎮街先行墊付,切實把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落到實處。
第三章 排查化解機制
第七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對本轄區或行業系統內的用人單位,特別是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定期排查,及時化解排查出的問題隱患,并建立排查化解臺賬。對于涉及多個成員單位,本單位無法化解的問題,要及時報聯席會議辦公室,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協調相關單位聯合處置。
第八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組織各成員單位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高發時期開展多部門聯動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以及發生過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要逐戶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章 分析研判機制
第九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對排查出的問題要逐項分析研判,明確責任領導、責任人和化解時限。對于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突出問題,在做好防范化解工作的同時及時上報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組織召開分析研判會,針對突出問題協調相關單位研究制定解決方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一條 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工作。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為預存企業所有,用于支付預存企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實行專款專用,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使用。建設工程完工后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及時返還預存企業。
第十二條 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審批管理,將分包單位資質管理納入建審環節。對建設資金不到位或未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將工程違法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對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農民工,由建設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支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對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農民工,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支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十五條 在工程建設領域,按照“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建設工程分包單位對招用的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有直接責任,收到工程款后應當優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分包單位結清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十六條 農民工工資必須按月足額支付到農民工本人并簽字確認。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因支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發生拖欠或工資糾紛的,由支付單位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工資糾紛由支付單位與其他組織或個人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建筑單位必須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國家制式勞動合同,并建立農民工花名冊。堅持施工單位與農民工先簽訂三方(總包方、勞務班組方、農民工)協議后進場施工,明確三方在保障工資支付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記錄現場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并建立各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及工資發放的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實行農民工進出施工現場刷卡考勤和勞動計量、培訓信息、工資結算、勞保統籌等信息化實名制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將每名農民工實名制信息資料,建立專柜保存三年以上備查。
第十九條 對臨時性招用的農民工,必須簽訂臨時用工協議,建立臨時用工實名制花名冊、考勤制度,應當在臨時任務完成后,由招用單位按照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并及時支付。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分包單位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分包單位應逐月編制實名工資表,如實記錄所有農民工身份證信息、聯系電話、工資支付數額等事項,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于每月月初將上個月的實名工資表送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部;施工總承包單位自收到分包單位提交的工資表之日起10日內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專用賬戶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分解分包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實行農民工工資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在工程項目部所在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為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委托銀行日常監管和代發工資。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動態監管制度。各施工單位應在農民工進場工作之日起,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季度每月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包括實名工資表、考勤表及銀行支付憑證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完善多部門聯合治理長效機制。對于日常管理中未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動態監管制度及相關管理措施的施工單位,區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將視該項目存在欠薪隱患,并函告區電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對其進行停電停工整改。待整改到位后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復工意見書》恢復其生產施工。區電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要合力支持,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停止該施工單位辦理新項目的招投標資格及在建項目的后續建設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對因長期拖欠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從而引起群體性事件的建設單位,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執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農民工維權信息告示牌,向農民工公示所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的總部詳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聯系電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項目經理姓名、辦公電話;本項目農民工工資每月的具體支付日期,區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詳細辦公地址和投訴電話。
第二十六條 建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不良信用檔案和“黑名單”制度,對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數額較大、時間較長、人數較多等嚴重情形的施工單位,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同時抄告各相關部門;對逾期拒不整改的,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入“黑名單”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施工許可、資質審核、市場準入、履約擔保、融資貸款、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違法必受限”的格局,增加企業失信違法的成本。
第六章 欠薪案件處置機制
第二十七條 各街道辦、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轄區內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處理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等問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法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投訴舉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無理拒絕、阻撓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不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及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決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施工企業未與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拒絕建立農民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及三十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施工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工資支付事項、未向農民工本人提供工資支付清單或者未編制工資支付表、不以貨幣形式支付農民工工資及在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時未一次付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施工企業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或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農民工工資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農民工工資,數額較大,經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構成犯罪的,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向公安機關或審判機關移交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或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后,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依法處置、強化保障”的原則,各街道辦、園區管委會及項目審批、主管部門負責同志應迅速到達現場,共同做好處置工作,并將處置情況及時報區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黨政機關門前非正常上訪事件后,相關街鎮、部門要迅速到達現場,按照《黨政機關門前非正常上訪處置流程》(高信聯辦發〔2017〕5號),全程參與,共同做好接訪勸返和現場處置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出現責任交叉、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召開協調會確定責任主體,并督促解決。
第七章 責任追究機制
第三十七條 各街道辦和區級相關部門,存在以下情形的,應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按要求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或未及時排查化解本轄區、本系統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導致發生群體性及較大影響欠薪事件的;
(二)發生群體性或較大影響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時處置,拖延開展相關工作,導致事態激化擴大,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機制運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應及時發出《督導函》或通報批評,導致事態激化擴大,發生群體性及較大影響欠薪事件的責任單位,在年度綜合考評中給予降低考評等次;對相關責任人,按照《西安市高陵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嚴肅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上述責任范圍不能及時配合處置化解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拖延開展相關工作,導致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五項機制實施辦法無法落實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017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