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各有關部門:
《西安市高陵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9日
西安市高陵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陜西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試行)》(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以及《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陜政辦發〔2016〕28號),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預存、支付、返還及管理工作,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維護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商業開發建筑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建筑企業),市政、交通、裝飾、管道及通信電纜等工程的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施工單位)及其他負有支付農民工工資義務的單位、個人(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區勞動保障、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協同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第四條 區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單位、建筑企業、施工單位及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機構編制、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的預存、支付、返還及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使用農民工的單位應向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或社團登記副本及復印件,分支機構應同時攜帶營業執照;
(二)員工花名冊;
(三)員工勞動合同;
(四)工資基金手冊;
(五)工資表。
第六條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建筑企業、施工單位和其他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
(一)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投資總額的2%預存保證金;
(二)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企業、施工單位,按工程投資總額的3%預存保證金:
1.建筑企業、施工單位為當年新成立單位或經確認上一年度未進行施工的;
2.建筑企業、施工單位在上一年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
3.建筑企業、施工單位上一年度未按規定預存保證金的,或啟動支付保證金后未及時補繳的;
(三)建筑企業、施工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連續1年施工并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按工程投資總額的1.5%預存保證金;
(四)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連續2年施工并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再預存保證金。與農民工直接建立勞動關系的企業,有拖欠工資問題,確需向其收取保證金的,允許其通過提供銀行保函和誠信擔保等方式,履行保證金預存義務;
(五)發生過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應付農民工的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5%預存保證金;使用農民工少于10人的用人單位,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標準預存保證金。
第七條 保證金的預存:
(一)建設單位、建筑企業、施工單位應持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和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基數審核單到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辦理保證金預存手續。填報《西安市高陵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預存登記表》;
(二)辦理預存保證金的單位根據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的《西安市高陵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預存通知書》,于5個工作日內向指定銀行的專戶預存保證金;
第八條 用人單位或建設項目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經調查屬實的,由區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簽發《西安市高陵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啟動支付告知書》,從其存入的保證金中支付:
(一)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支付名冊》進行核實后,監督用人單位發放;
(二)用人單位、建設單位、建筑企業、施工單位拒不配合工作的,由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數額,啟動保證金予以代發;
(三)保證金支付額最高為農民工被拖欠的三個月工資,且支付數不得超過預存數額。單位仍欠部分,農民工有權繼續追償;
(四)《西安市高陵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啟動支付審批表》與《農民工工資支付名冊》由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一并存檔備查。
第九條 保證金啟動支付后,責任單位應按照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的《西安市高陵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補存通知書》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補存已經支付的保證金數額。建設項目逾期未補存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項目不予驗收;其他用人單位逾期未補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西安市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保證金的返還: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建設單位持與建筑企業決算書(手續)、建筑企業持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手續向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出返還保證金的書面申請;
(二)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情況消失或注銷后,憑勞動情況表或注冊登記部門注銷的手續,向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出返還保證金的書面申請;
(三)經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審查并予公示,3個月內未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的,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西安市高陵區農民工資支付保證金返還通知書》,返還該單位保證金。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預存的保證金,解決本單位未按照工程合同約定支付施工企業工程款,造成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建筑企業或施工單位預存的保證金,解決本單位承建項目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用人單位的保證金,解決本單位拖欠農民工的工資;
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為預存保證金的單位建立臺賬,做好保證金專戶管理、欠薪認定、啟動支付、補存和返還等工作。建筑企業出現較大影響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欠薪認定工作應征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區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控,收到農民工投訴反映拖欠工資的問題,應會同區建設行政主管、區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該建設工程項目出具的《西安市高陵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預存審查意見書》,未提供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
第十四條 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直接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和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第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建筑企業、施工單位有以下情況,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停止其新項目的招投標資格,所建項目不予辦理后續建設手續。
(一)不按規定預存保證金擅自開工或者啟動保證金后未及時補存保證金的;
(二)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嚴重,拒不改正的。
第十七條 區市場監管部門在接到區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關于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函告后,暫不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建筑企業或施工單位應在營業場所、施工現場設置由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統一定制的監督欄,告知農民工的權利義務,公示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以《陜西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試行)》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017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2013年3月4日發布的《高陵縣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實施辦法》以及2013年7月22日發布的《高陵縣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預存比例調整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