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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轉發西安市依法行政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西安市依法行政考核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高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3月1日
西安市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四條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依法行政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依法行政組織領導;
(二)依法行政學習、培訓與宣傳;
(三)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四)政務公開;
(五)規范性文件管理;
(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七)依法化解社會矛盾;
(八)行政監督和問責;
(九)國務院和省、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每一項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包含具體的子項目,并對應相應的分值,總分為100分。 在總分值100分的基礎上,被考核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考核內容履行職責的,按評分標準扣除與該考核內容對應的分值。扣除后的總得分為被考核單位的得分數。 評分標準由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關規定,結合依法行政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堅持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臺賬資料審查與依法行政檢查相結合。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或審閱依法行政工作匯報;
(二)查閱相關臺賬、文件、資料;
(三)核實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記錄、統計數據;
(四)組織依法行政檢查;
(五)其他方式。
第八條 依法行政考核周期為上年度的 12 月 1 日至本年度的11月30日。
被考核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對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并向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和相關依據資料。
第九條 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審查依法行政工作報告時,可以要求被考核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抽查。
第四章 考核加分
第十條 政府立法、行政復議、政府法制監督等方面的依法行政工作被國務院表彰的,加2 分;被省政府、國務院部委表彰的,加1分。
第十一條 屬于同一事項的,不累積加分。
第十二條 加分后,總得分超過100分的,以100分計。但在評獎和依法行政考核排序時優先考慮。
第十三條 符合加分條件的,應當及時向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加分申請,并附有關證明材料,由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決定。
第五章 考核結果
第十四條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 不合格四個等次。
得分數為96分以上的,為優秀;得分數為91—95分的,為良好;得分數為81—90分的,為合格;得分數為8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將被考核單位的年度考核結果抄送市年度目標責任綜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納入被考核單位年終目標綜合考核體系。
第十六條 依法行政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被考核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予以表彰。
第十八條 依法行政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其主要負責人同時應當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第十九條 依法行政考核中發現有嚴重違法行政行為的,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啟動行政問責程序,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9日起施行。西安市全面 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2007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西安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