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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全面放開高陵縣落戶限制意見》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高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7日
全面放開高陵縣落戶限制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市政府全面放開縣城和建制鎮戶籍限制有關要求,結合我縣人口發展規劃及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現就全面放開高陵縣轄區落戶限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高陵縣轄區有合法固定住所(購房、合法自建房等)并長期居住生活,本人可申請遷入落戶。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隨遷。
二、在高陵縣連續工作并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且參加了社會保險的,本人可申請遷入落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隨遷。
三、在高陵縣轄區投資納稅興辦企業的股東、企業聘請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本人可申請遷入落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隨遷。
四、在高陵縣轄區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開辦各類經濟實體的,本人可申請遷入落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隨遷。
五、放寬直系親屬投靠條件。在高陵縣轄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人口,可申請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投靠,不受其他任何條件限制。
六、原系高陵縣轄區居民,現在高陵縣轄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并長期居住生活的,本人可申請遷入落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隨遷。
七、單位成建制搬遷至高陵,或企、事業單位職工、家屬批量遷入高陵,在高陵轄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職工家屬均可申請遷入落戶。
備注:
1.以上準入落戶均為非農業戶口(即居民戶口)。
2.具體辦理程序和所需手續材料由高陵縣公安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