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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政辦發〔2015〕10號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高陵縣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高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2月13日
高陵縣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城市發展環境,切實加強對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市政設施的完好及安全,提高城市道路運行效率,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及《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設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包括: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進行的城市道路、橋涵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氣、熱力、照明、電力、通信、消防、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園林綠化、人防等設施的建設和養護工程。
第四條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按城建計劃安排制定實施計劃,實行統籌安排、統一管理,遵循同區域錯時實施、同路段同步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縣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作為本級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以下統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施工單位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管理,并在取得每項挖掘、占用施工工程許可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情況交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項目需同時報備縣公安交警部門。
縣公安交警部門在影響交通安全的項目施工時應做好道路交通協調工作。
縣生態環境局應監督做好施工現場的揚塵污染、施工車輛運輸拋灑等環保相關工作。
縣市容園林管理部門應負責做好挖掘施工現場綠化設施的安全及杜絕違規施工占道現象等相關工作。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挖掘、占用許可管理
第六條 嚴格控制對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按照《挖掘修復收費標準》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所有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橋涵等市政設施的施工項目,應持有批準的文件,并繳納路面修復和挖掘回填工程質量保修保證金后方可辦理挖掘、占用道路許可。工程施工完成并按照原使用材質及施工質量的要求恢復后(6個月以上或兩場中雨以后)沒有塌陷的,全額退還質量保證金,如有塌陷按照路面修復費用扣除相應質量保證金作為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復費用。
(一)城市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電力、通信等施工單位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計劃實施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項目、地點提交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二)新建、改建地下管線時,應對有規劃的路段和區域同步預留用戶和相關路段接管,避免對城市道路的重復開挖。
(三)凡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單位,應先到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得到批復后應在3個月內開始施工,如超過3個月未能開工的,審批和挖掘手續自行作廢,如需施工則需另行辦理審批手續。
(四)在申報單位資料齊全且符合挖占條件的情況下,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辦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辦理接修道路、排水管道的事項在12個工作日內辦結。影響交通安全的項目,由縣公安交警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影響道路綠化或綠化設施的應由縣市容園林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出具相關審核意見。
(五)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申請批復的施工、竣工時間按期完工。
(六)未經批準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根據《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賠償損失,并按路面修復費用的三至五倍罰款。
第七條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影響車輛通行可能造成交通擁堵及交通安全的,施工單位應制定詳細的交通組織方案,并明確配備交通疏導員、設置臨時標志標線、交通導示牌。同時,報縣公安交警部門對道路交通組織方案進行審查,同意后到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許可。
第八條 在城市道路、橋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橋、排水管道保護范圍進行鉆探以及在城市道路上進行降水、深基坑作業、暗挖等施工的,施工單位需提交專家論證同意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占用道路項目,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召開專題占道施工圍擋方案專家論證會。
(一)城市主、次干道需單方向封閉半幅以上(含半幅)車行道進行挖占路面施工的項目。
(二)工程施工周期在2月以上的項目。
(三)城市中心交通樞紐或人口密集區周邊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的項目。
(四)較大的地下暗挖工程。
(五)其它需要召開專家論證會的項目。
專家論證會參會人員包括:專家組成員、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各相關管線單位、縣公安交警部門,必要時邀請群眾代表等參加。
第十條 經專家論證會論證通過的挖掘、占用道路施工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施工開始前通過縣電視臺、報紙、廣播電臺等媒體公布挖掘、占用項目的名稱、范圍、期限、負責人及投訴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媒體及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下列規定嚴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面積、期限。
(一)按照國際《土方與爆破施工及驗收規范》和《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驗收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核算挖掘道路面積。
(二)按照建設部頒發的《全國市政工程工期定額管理規定》和招投標中標施工工期,嚴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時間。
(三)嚴格審核挖掘、占用道路面積的組成部分。
(四)具備分段施工條件的依據工藝特點分段許可,每次可申請的挖掘、占用長度不應超過0.5km,特殊情況最長不得超過1公里。完工恢復交通后方可許可下一段。
(五)占道圍擋內嚴禁設置辦公場所、宿舍、食堂、停車場、材料加工區等設施,特殊情況必須在施工現場加工材料的,應嚴格控制占道面積。
(六)因處置突發事件、緊急搶修挖掘、占用道路、橋涵的項目,應在開工后24小時內及時補辦相關審批手續;不按規定補辦手續的,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按路面修復費用的三倍至五倍罰款。在主干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進行勘探及道路維修養護的,原則上須實行夜間施工,盡量減少對交通的影響。
(七)對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水、電、氣、熱等橫向過路的施工項目、在已建成道路上鋪設地下管線、更換管道宜采用非開挖技術施工,無法進行非開挖技術施工的,應盡量采用分段夜間施工,白天溝槽上方設置鋼板覆蓋,確保交通通行。
第十二條 因氣候、工藝變更等特殊情況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設單位應持延期申請在原批復時間到期前到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延期挖掘、占用手續。因施工管理不當造成施工延期的,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并按許可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施工組織方案,并辦理申報延期挖掘、占用手續。
第十三條 因城市建設、重大活動等需要,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決定縮小挖掘、占用面積,縮短挖掘、占用時間或停止挖掘、占用。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條 挖掘、占用車行道施工的,應當設置車輛、行人便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車輛、行人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明顯標志;挖掘、占用人行道施工的,應當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應采取搭設便橋等臨時措施,確保行人安全通行。現場未設置明顯標志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按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由施工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占道施工工地圍擋實行“即圍即建、建成即拆”,堅決杜絕“圍而不建、建成不拆”現象的發生。
(一)經批準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批準的用途、位置、面積、期限進行施工。確因工程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或延長施工時間的,施工單位應當提前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二)嚴格控制加工區面積。各施工單位要在進場前預算材料加工堆積面積,加工區域按照10天工作量計算所需占地面積;嚴格控制材料堆放時間,原則上除大型、運輸困難的構件,其余施工材料堆放均不得超過10天。
(三)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施工單位應適時縮小圍擋面積。
第十六條 占道施工圍擋迎車方向或轉角要采取切角或圓弧圍擋方式,提高交通視距。有條件的圍擋要采用45度切角。
第十七條 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并在圍擋醒目處懸掛《挖掘、占用道路許可證》、工程概況牌、環境保護監督牌及施工銘牌、特殊工序告示牌,夜間懸掛紅色警示牌。
(一)施工銘牌應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開工時間、竣工時間、項目負責人及聯系電話、市政監督員、交通監督員及聯系電話。制作尺寸為:1.6m×0.9m。市政工程施工采用藍底白字,非市政工程施工采用綠底白字,應急、搶險工程施工銘牌采用黃底黑字。
(二)在道路基礎、混凝土養生、管道功能試驗及焊管、地下頂管等特殊工序施工期間,應在圍擋上懸掛特殊工序告示牌。
特殊工序告示牌應包括:工序名稱、特殊工序起止時間。制作尺寸為:0.9m×0.6m,市政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應采用藍底白字,非市政開挖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采用綠底白字,應急、搶險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采用黃底黑字。
(三)占道施工圍擋長度小于50m的工程,應在圍擋兩端醒目位置懸掛挖掘、占用道路許可證、工程概況牌、環境保護監督牌及施工銘牌;長度大于50m、小于100m的圍擋,還應在直線段懸掛一處施工銘牌;長度大于100m的工地,每超過100m加掛一處施工銘牌,以此類推。
(四)凡遇特殊工序施工期間,施工圍擋在100m以下的至少懸掛一處特殊工序告示牌。施工圍擋長度每超過100m,應加掛1處,以此類推。
第十八條 占道施工期間應統一標準、規范圍擋。
(一)施工工期在3個月以上的,下部采用24磚墻,水泥壓光,高度60cm。上部采用1.8m高彩鋼板,在十字口及迎車方向粘貼黃黑相間的防撞膜,長約1.2m。
(二)施工工期在3個月以內的,采用1.8m高快裝快拆彩鋼板,基座高度40cm預制混凝土塊,在十字口及迎車方向粘貼黃黑相間防撞膜,長約1.2m。
(三)彩鋼板整體搭設必須嚴密合縫,磚墻或基座無缺角少棱,彩鋼板表面無坑洼、無商業廣告、無粘貼物、無亂涂亂畫,并配備必要的工地車輛沖洗設備。
第十九條 占道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西安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確保地下管線及其它設備的安全。
第二十條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環保部門要求采取控制揚塵的措施,不得隨意堆放土方,確需堆放的應采用防塵網覆蓋。同時,應按照有關要求加強對運輸車輛的管理,運輸車輛需證照齊全,加蓋的安全密封措施需符合相關要求,運輸過程中不得超載、超速行駛,不得沿途拋撒、泄露,防止污染道路及周邊環境。
施工單位必須確定專人每天負責圍擋的擦拭保潔工作,圍擋外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垃圾等,泥漿、廢水不得溢流,保持施工場地及周邊環境整潔。
第二十一條 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警部門、城管執法等部門在挖掘、占用道路施工圍擋后,應及時監管。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警部門、施工單位各確定一名負責人共同監督施工期間圍擋設置、交通疏導、文明施工等,并在圍擋顯著位置公示以上人員的聯系電話。縣城管執法部門要加強施工圍擋周邊區域的管理力度,禁止機動車無序停放和占道經營,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縣公安交警部門應加強占道施工區域交通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提出整改及處罰意見,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無特殊情況不按期完工或拒不落實整改措施的施工單位建立不良記錄檔案,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挖掘、占用施工作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的過程中,如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期限為2015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
抄送:縣委各部門,紀委辦,人民武裝部,各人民團體;
縣人大辦,政協辦,法院,檢察院,駐縣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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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2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