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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各鎮政府,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市政發〔2016〕8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2月29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陜政辦發〔2015〕69號)精神,扎實推進我市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環境法規規章和標準體系,完善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
(一)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配合推動《陜西省環境保護條例》、《陜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陜西省污染物排放總量與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辦法》、《西安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西安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訂修訂和實施,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市法制辦、市環保局負責)
加快完善地方環境標準,提高重點行業環境準入門檻。根據經濟發展和環境容量,抓緊制定和實施更加嚴格的重點污染行業及我市特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實現污染物排放標準基本覆蓋全省重點行業。推動渭河流域(西安段)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開展在工業園區(集中區)推行特別環境排放標準的研究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的產業準入和淘汰目錄,促進產業升級,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強化節能、環保、土地、安全等指標約束,嚴控高耗能、高排放和產能過剩行業新上項目。制定和實施在用機動車遙感檢測地方標準,提高尾氣抽檢工作效率。(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質監局負責)
(二)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全市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確保案件依法處理,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保護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環境保護技術協助的,全市各級環保部門應給予支持,發現涉及刑事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將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案件,加強對偵查環境犯罪案件人員的專業培訓。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要依法立案調查或偵查。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及時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市環保局、市公安局負責)
二、強化環境監管,重拳打擊環境違法違規行為
(三)著力強化環境監管。全市各級政府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污染源企業臺賬并向社會公布;要將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開展環境監管網格化工作,定區域、定目標、定任務、定人員,明確相關部門環境監管工作職責,做到執法全覆蓋、監管無盲點。按照中省要求,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網格化環境監管方案要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要加強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指導各地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
環境保護重點區域、流域內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強合作,建立和完善定期聯席會商、信息互通共享、聯合采樣監測、聯合執法監督等工作機制,強化協同監管,探索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形成區域流域協同監管的常態。(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負責)
(四)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組織開展環保大檢查工作,重點檢查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行政區域內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以及各類工業園區環保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生態環境保護和落后產能淘汰情況,制約環境監管執法“土政策”清理廢除情況,國家和上級督辦、媒體曝光環境問題的查處、整改落實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建立臺賬,實行清單化管理,逐一制訂整改方案,提出整改要求,落實整改責任和時限。對嚴重違法行為,依法依規查處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結果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建立定期調度工作機制,組織對各地檢查情況進行抽查,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負責)
(五)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務。(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負責;市發改委、市建委、市國土局、市水務局、市農林委配合)
(六)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后督察。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環保、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法院落實強制措施。(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負責;市工商局、國網西安供電公司配合)
(七)重拳打擊違法違規排污。對各類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實行“零容忍”,加大查處力度,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建立環境保護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機制,使金融機構在營銷時對環境違法違規企業區別對待,實現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懲治。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市公安局負責;市發改委、市工商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配合)
(八)加大查處力度,促進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報廢。深入貫徹落實《西安市治污減霾工作實施方案》,遠郊區縣要根據實際情況劃設黃標車限行區域并向社會公告。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對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經修理和調整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的污染物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強制淘汰,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應當予以查封取締。(相關區縣政府,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負責)
三、明確各方職責任務,營造良好執法環境
(九)強化地方政府領導責任。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總責,對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建立環保部門對環保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保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保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市審計局負責)
(十)落實社會主體責任。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要按照環保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建立健全環保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嚴格規范自身環境行為,落實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實施清潔生產,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范等措施落實到位。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狀況、超標排放情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鼓勵非重點排污單位公開其環境信息。制定財政、金融和環境監管等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良好的環境信用。
積極推行污染治理、環境監測、污染檢測、咨詢培訓與評估、環境認證與符合性評定等第三方服務機制,培養健康的環境服務市場,促進環境服務業健康發展。(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工商局配合)
(十一)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加大對環境監管執法的宣傳力度,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市發改委負責)
(十二)完善環境責任考核機制。建立健全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環保實績考核機制,將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的改善情況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環保局負責)
四、積極推行“陽光執法”,嚴格規范和約束執法行為
(十三)推進執法信息公開。全市各級環境保護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要根據同級政府確定的重點監管對象發布名錄,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準、程序和結果。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并將環境違法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市環保局負責)
(十四)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市環保局要加強對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跨區域重大環境問題;按照中省要求,市級環保部門每年要對30%以上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稽查情況通報當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負責)
(十五)強化監管責任追究。上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上級環保部門對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不到位的下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可依法進行約談。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的領導干部和有關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市環保局對重點污染物排放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實施區域限批。(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市監察局、市法制辦負責)
對網格監管不履職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后查處不及時的,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市監察局、市環保局負責)
五、增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
(十六)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區縣級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具備條件的鎮政府(街道辦)及工業聚集區管理機構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全面提升環境監管執法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對新進人員堅持“凡進必考”,逐步優化執法人員結構,充實基層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力量。延伸監管執法,探索完善鎮級環保管理機制,逐步完善農村環境執法體系,鼓勵將環境監管執法權委托給鎮政府及工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編辦、市法制辦、市環保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負責)
(十七)強化執法能力保障。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2017年底前,環境監察機構要全部配備使用便攜式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范執法行為。強化自動監控、環境監測、環保物聯網等技術監控手段運用。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強化保障力度。(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環保局負責)。
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認真抓好落實。市環保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