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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各鎮政府,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高陵區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區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7月13日
西安市高陵區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西安市委辦公廳、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市辦字〔2015〕67號),設立西安市高陵區司法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加強全區黨群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團體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工作職責。
(二)加強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全區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全區司法行政工作。
(二)負責全區法治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區工作,擬訂全區普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街鎮、各行業法治宣傳和基層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管理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和“12348”法律服務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負責律師事務所設立和律師執業證初審工作;負責全區黨群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團體法律顧問工作;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四)負責指導管理全區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的初審。
(五)負責全區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司法所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負責協調組織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安置幫教。
(六)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警務裝備管理工作。
(七)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區司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應訴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協會的工作。
(九)負責全區政法干部、普法骨干和法律服務人員的法律業務及職業再教育培訓。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司法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承擔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承辦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各部門工作的協調和重大問題的協調處理;負責區人大建議議案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參與區人大、區政府組織的政府規章起草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和后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勞動工資、物資裝備、基本建設的管理和通信信息技術網絡設備的配備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通信信息技術和網絡建設;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財務計劃、預決算、財務管理、審計和政府采購工作;管理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裝備和物資;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及相關人事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晉升、聘任工作;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和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承擔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干警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目標責任綜合考評工作;指導管理全區司法行政系統主題教育、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工作。
(二)法治宣傳科。
指導協調全區法治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區工作,擬訂全區普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各街鎮、各行業法治宣傳和基層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對外新聞宣傳工作;承擔區委依法治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公證律師管理科。
負責區、街鎮、村(社區)三級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負責管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負責指導律師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全區律師信息資料檔案和律師執業申請的初審;負責對全區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及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工作的初審;負責全區黨群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團體法律顧問工作。
負責指導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管理區公證工作;負責區公證機構、公證員年度考核工作,協助辦理公證案件行政復議工作。
(四)基層工作科。
指導監督全區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全區各街鎮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基層法律服務所和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和業務開展;負責組織實施司法所國債項目和規范化建設;協調指導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組織開展各類民間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的初審;指導人民調解協會工作。
(五)社區矯正管理科。
指導、管理全區社區矯正工作,擬訂全區社區矯正工作計劃和方案,統籌協調全區社區矯正干警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全區基層社區矯正機構開展社區矯正執法工作;組織全區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開展全區社區矯正社會工作和志愿服務;指導社區矯正機構、隊伍建設,協調政法有關部門,開展假釋一體化工作;指導區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開展矯正對象的評估、登記管理、技能培訓等日常性工作。
機關黨的機構按照黨章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制
區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5名。
核定街鎮司法所行政編制20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