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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區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2月16日
西安市高陵區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保障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小型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農田水利條例》《陜西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境內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機井、末級渠系及配套設施,其他水利工程參照執行。農村供水工程執行《高陵區農村供水管理辦法》。
第三條 小型水利工程是農業生產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基礎,是抵御農業自然災害,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村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重要保障設施。各街鎮負責對小型水利工程的具體管理,切實做好運行和維護工作。
第四條 區水務局作為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小型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指導街鎮開展有關業務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有關要求,各街鎮、村組及相關組織和個人等,要根據工程的產權及管護責任,具體負責對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維修、養護及處置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條 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落實工程管護責任。根據工程規模、受益范圍、工程特點,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在區水務局的監督管理下,由街鎮組織成立街鎮、村組、農民用水協會,聯戶管理組織或者選定個人管理。
第六條 各類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組織或個人由街鎮及村組具體管理,服從區水務局、街鎮的統一管理。
第七條 產權及管護主體
(一)末級渠系工程:主要產權為國有,管護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完工后,及時移交受益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個人等管理。
(二)農村供水工程:執行《高陵區農村供水管理辦法》。
(三)機井工程及配套設施:
1.個人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個人所有,管護主體為個人。
2.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或按投資者意愿確定產權歸屬,管護主體由產權人指定。
3.受益戶共同出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受益戶共同所有,管護主體由受益戶共同指定。
4.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為主的工程,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管護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5.以國家投入或補助為主建設的工程,產權主體為國有,管護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
第八條 對于生產、建設需要,必須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工程設施和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或者改變小型水利工程設施及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結構的,建設單位應向區水務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九條 管護主體要加強對小型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維修和養護,確保工程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效益。
第三章 工程設施保護
第十條 小型水利工程按照以下標準劃定保護范圍:機井房以邊線向外2米為管理范圍;填方渠道(含半填半挖)以渠坡向外2米、挖方渠道以渠頂向外2米為管理范圍;涵、閘等配套建筑物以邊線外向外2米為管理范圍。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設施的義務,發現損害小型水利工程設施行為的,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向所在街鎮反映。
第十二條 在小型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構(建)筑物及其他設施。
(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渠道或管道上掘口、阻水、挖洞等。
(三)傾倒、堆放淤泥、沙石、礦渣、垃圾等。
(四)污染水質或排放污染物等行為。
(五)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街鎮要發揮水管站職能,明確專人負責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各行政村應確定1-2名水管員,負責水利工程設施的日常管理、看護及維修工作。
第十四條 允許街鎮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構建基層水利服務體系;通過民主協商或經大多數用水戶同意,成立不以營利為目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對在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非法建造房屋等設施,或者實施其他違法行為的,區水務局要及時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對擾亂小型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工作人員正常工作,蓄意制造水事糾紛,或者無理干涉工程設施運行方案的,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肇事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對損害小型水利工程設施其他行為的,由區水務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街鎮應結合本辦法,根據各自實際,制訂相應的小型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