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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精神,規范土地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現結合我區實際,將《西安市高陵區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規范化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8日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
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規范土地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落實土地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高陵縣農村土地承包的經營權流轉規范化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高辦發〔2014〕4號)以及《高陵縣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資格準入審查辦法》(高辦發〔2013〕5號)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域內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是指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農村土地的經營權或通過流轉、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的經營權。
本辦法所稱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指擁有土地經營權
的農戶或經濟組織,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組織。
第四條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應當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進行。
第五條 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負責全區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管理、指導及政策制定等工作。各街辦負責本轄區內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的政策宣傳、管理及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流轉原則
第六條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機動地的流轉,每次合同簽訂不得超過3年;
(五)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六)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章 流轉方式
第七條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方式流轉。
第八條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其部分或全部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條件讓渡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流轉行為。轉包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
第九條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其部分或全部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單位、個人經營的流轉行為。出租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出租方負責。
第十條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互換后承包雙方對互換土地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辦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及經營權證的變更登記手續。如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一條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其通過家庭承包及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折股加入股份經營者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流轉行為。入股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第十二條 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并履行相應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關系即行終止。如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三條 鼓勵土地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各類農業經營主體流轉。
第十四條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再次流轉,需征得原承包方同意,按原流轉合同的規定依法進行。
第四章 規范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權屬明晰;
(二)承包方具有轉出其土地經營權的意愿;
(三)受讓方應具備生產經營能力;
(四)轉出方與受讓方就流轉方式、價格、期限等協商一致;
(五)流轉項目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省、市、區農業產業發展規劃。
第十六條 受讓方流轉土地程序為:
(一)向街辦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提出項目申請,并提供土地使用項目相關資料;
(二)由街辦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初審后,報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對受讓方開展資格準入審查;
(三)審查合格后,由街辦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指導流轉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
(四)合同簽訂后在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辦理土地流轉登記手續,并在街辦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備案。
第十七條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合同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格、支付方式、時間;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九)違約責任;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八條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五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街辦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點各備案一份。
第十九條 各街辦要詳細準確掌握本區域內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情況,對在流轉期內未按合同履行的,及時責令受讓方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條 街辦在落實土地流轉項目時,要結合產業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充分尊重農民意愿。
第二十一條 對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糾紛的,由各街辦及時協調處理,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指導當事人向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價格的確定,提倡以市場價格為指導,采用協商、投標等方式或按畝年產糧食收益計算。
(一)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價格不得低于當地前三年每畝平均經營凈收益。
(二)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價格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提倡以三至五年為一個價格段,逐段提高流轉價格,提高的幅度不得低于當地小麥國家保護價的前三年平均上漲幅度,既要維護農民收入的穩步增長,又要兼顧受讓方的承受能力,促進其長遠發展。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占的,其地面附著物補償費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協商分割補償費,但安置補助費按有關政策執行。流轉期滿后,受讓方不再續簽流轉合同的,應提前半年恢復地貌。
第二十三條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實行風險保證金制度。在辦理流轉登記備案時,要繳納每畝不少于一年流轉費用的保證金。流轉費用每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標準繳納。
風險保證金主要用于防范經營風險、隨意變更農地用途、閑置撂荒土地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土地流轉受讓方按年度在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中心進行年審。年審須出具村組、街道合同履行證明和國土部門的土地利用現狀證明。逾期不年審的,取消其享受相關產業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并注銷流轉經營權證書。
第二十五條 受讓方用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在金融機構進行抵押、擔保貸款時,需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六條 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對規模經營面積在500畝以上的產業聚集區,其基礎設施建設由政府配套,金融機構優先提供資金支持。
第二十七條 區財政每年在支農資金中安排一定額度,用于鼓勵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發展規模經營、培育重點產業和發展龍頭企業。各街辦根據各自條件和產業發展、規模經營重點,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進一步完善財政資金投入辦法,推動公共財政支農資金向優勢區域和主導產業整合,集中打造優勢產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對規模經營主體的支持和服務,在符合信貸政策的前提下,為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產業提供信貸支持。
第二十八條 規模經營者在符合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布局的前提下,可申請一部分土地用于農業生產設施、附屬設施、配套設施建設,具體辦理程序和要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區財政根據每年土地流轉新增面積,按每畝300元的標準建立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用于恢復土地耕作和降低農民流轉土地風險。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開發、推廣農業保險新品種,為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保險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若與以前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高陵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高陵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化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