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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省政府《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7〕38號)和市政府《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市政辦發〔2017〕116號),建立健全困境兒童保障體系,切實維護困境兒童合法權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困境兒童保障范圍
具有我區戶籍、未滿18周歲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兒童,納入困境兒童分類保障范圍。
第一類: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包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兒童;遭遇突發性事件,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兒童。
第二類: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困難的兒童。
第三類: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包括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雙方長期服刑在押或強制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長期服刑在押或強制戒毒的;父母雙方重殘、重病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因重殘或重病無力撫養的。
二、建立困境兒童分類保障體系
按照權益優先、分類保障、城鄉并重、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優化頂層設計,強化家庭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意識和能力,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實施困境兒童分類施策,精準幫扶,建立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體系,為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一)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體系。
對于第一類困境兒童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對于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范圍并予以分類保障;對于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救助標準上浮不低于10%。
對于第二類困境兒童中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的殘疾兒童,及時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對于第三類困境兒童中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社會散居孤兒養育標準發放生活補貼(其中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在分類保障的基礎上采取補差的辦法,落實生活補貼)。
(二)建立基本醫療保障體系。
困難重度殘疾、重病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提高5%,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50%。
符合醫療救助條件未滿14周歲的困境兒童,救助比例上浮10%,年累計封頂線20萬元。
將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
孤兒、屬于特困人員類的兒童、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從醫療救助資金中給予全額資助。
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建立健全棄嬰和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疾病患者的發現、護送、救治機制,開辟醫療救治綠色通道,實行首診負責制和先救治后結算。落實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建立兒童健康檔案,實施孕產婦健康管理、新生兒預防接種、疾病篩查,加強結核病、艾滋病等傳染病防治,做好兒童營養改善試點工作,到2020年,實現兒童營養改善全覆蓋,促進兒童早期發展。
(三)強化教育保障,建立控輟保學機制。
將困境兒童納入相應的教育資助范圍,享受學前1年免費、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和高中免學費政策。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
建立和完善殘疾兒童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確保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率在規定時限內實現達標,對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送教上門、遠程教育或者其他適合殘疾兒童特點的服務。
對于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要將其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全面落實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
支持特殊教育學校開展學前教育,支持民辦特殊教育機構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
(四)強化監護主體責任,健全救助保護網絡。
父母或監護人應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對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采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
對于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對于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系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并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
對于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并協助其聯系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妥善安排。
對于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
對于依法收養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妥善落實撫養監護要求。
對于生活無著流浪乞討的、無法查找到親屬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交由兒童福利機構照料,有戶籍的由流出地人民政府安置,無戶籍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安置。
(五)完善殘疾兒童福利服務體系。
對于符合規定的殘疾兒童,落實殘疾人兩項補貼。
對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開展康復救助。
對于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人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
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孤殘兒童服務的同時,有條件的應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
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按照兒童優先原則,納入基本公共服務的殘疾人康復項目要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
三、建立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
(一)構建區、街道、村(居)三級工作網絡。
積極建立區民政局、區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教育、衛計、人社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殘聯信息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統籌做好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要參照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建立面向城鄉困境兒童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加強區救助管理服務機構設施建設,依托殘疾人服務機構以及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發揮臨時庇護、收留撫養、福利服務等功能。
各街道辦事處要將困境兒童保障的申請受理納入“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障等事務。要完善困境兒童檔案,實行信息化和動態管理,實現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及時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辦理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
要指導各村(社區)設立由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或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擔(兼)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通過全面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并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村(居)民委員會對于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屬于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等困難情形的,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屬于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
(二)建立部門協作聯動機制。
區民政局、區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做好綜合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會同教育、衛計、人社等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殘聯,推動各有關方面落實困境兒童各項福利救助政策,共同做好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衛計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督促和指導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切實履行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賦予的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職責,保障困境兒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用。
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工會、共青團、婦聯要開展多種形式的關愛服務。殘聯要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和康復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工作。
(四)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
加快孵化培育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引導其圍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照料、康復等需求,捐贈資金物資、實施慈善項目、提供專業服務。落實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并鼓勵其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和志愿者針對困境兒童不同特點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家庭教育指導、權益維護等服務。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托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幫助困境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親情。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
四、困境兒童補助資金申領程序
(一)屬于低保類的困境兒童按照《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市民發〔2016〕112號)的規定、標準和程序辦理、發放;
(二)屬于臨時救助類的困境兒童按照《西安市臨時救助辦法(試行)》(市民發〔2015〕326號)的規定、標準和程序辦理、發放;
(三)屬于殘疾類的困境兒童按照《西安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市政辦發〔2016〕66號)的規定、標準和程序辦理、發放;
(四)屬于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納入社會散居孤兒范圍,參照西安市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有關規定、標準和程序辦理發放;
(五)屬于特困人員類的困境兒童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16〕178號)的規定、標準和程序辦理發放。
以上各類規定如有變動,執行最新標準。
以上各類困境兒童(含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年滿18周歲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蚱胀ū究聘咝>妥x的,可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直至畢業。
以上各類困境兒童因類別劃分存在交叉、重合的,可按照擇高原則申請本市困境兒童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相關生活補助待遇,不重復享受。
納入困境兒童生活保障范圍的兒童,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
享受城鄉低保分類救助待遇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費標準,在其本人享受的分類救助資金額度基礎上補齊。
五、建立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退出機制
困境兒童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保障范圍:
年滿18周歲的(18周歲前已納入保障范圍,18周歲后仍在高中、職高、中專和大學???、本科階段就讀的,繼續享受保障政策直至畢業);依法被收養的;父(母)重新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一方刑滿釋放或強制戒毒結束的;家庭生活狀況改善有撫養能力的;兒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其他應退出的情形。退出后將不再享受相應保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街道辦事處要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規劃,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要完善工作考核,強化激勵問責,制定督查考核辦法,建立常態化督查考核機制。相關部門要增強責任意識、協作意識,主動參與做好困境兒童服務保障工作,形成分工明確、責任到位、齊抓共管、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
(二)強化能力建設。各有關部門和組織要積極推動制定完善兒童福利、兒童保護和家庭教育、兒童收養等政策,加強困境兒童動態監測。民政、教育、衛計、人社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及時得到有效幫扶;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侵害困境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困境兒童人身安全;司法行政機關要做好困境兒童法制、安全教育宣傳工作,為困境兒童提供法律援助;財政部門要將困境兒童保障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人社、衛計部門要做好困境兒童的醫療保障工作。各街道辦事處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加強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建設,完善兒童福利服務指導體系。
(三)抓好政策落實。各街道辦事處要掌握本轄區困境兒童及家庭的基本情況,嚴把審核關,按照程序規定辦理發放和停發困境兒童生活補貼手續,嚴禁弄虛作假和虛報冒領;要強化檔案資料管理,做到困境兒童及家庭基礎信息完整、申請審核手續完善、相關證明材料齊全。
(四)加大宣傳力度。要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廣泛宣傳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強化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和家庭自覺履行監護主體責任的法律意識。要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道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本方案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