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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西安市高陵區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領會,抓好貫徹落實工作。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15日
西安市高陵區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工作,拓寬農村集體資產股份融資渠道,規范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管理,加大金融對“三農”的有效支持力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2016年12月26日)等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所持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高陵區范圍內的利用農村集體資產股份作為質押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稱貸款人)審核通過后,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出質人是指通過各種合法渠道獲得農村集體資產股份的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第五條?農村集體資產股份質押實行登記制度。質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為高陵區農村集體資產股份質押貸款的登記、鑒證部門。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用途
第六條?貸款對象。農村集體資產股份質押貸款發放對象為擁有高陵區范圍內農村集體資產股份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小企業主)、企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信良好,遵紀守法,無惡意不良信用記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用于質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證書”沒有權屬爭議。
(三)有合法的經濟來源,現金流較為充足,擁有持續經營能力,第一還款來源可靠,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法律法規及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貸款用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并按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獲得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質押貸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已列入貸款行限制類、淘汰類的項目和行業;
(二)資本市場投資;
(三)國家或貸款行規定的其他禁止性用途。
第八條?貸款利率。貸款利率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為基礎,綜合考慮借款人的實際情況,由貸款行根據自身相關貸款利率管理辦法合理自主確定農村集體資產股份質押貸款的利率。
第九條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周期、實際經營需求和綜合還款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確定。
第十條 還款方式。由借貸雙方根據貸款期限和其他實際情況自主協商確定。
第三章 貸款操作流程
第十一條 貸款申請。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請,應向貸款行提供下列基本資料:
(一)借款人及出質人合法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
(二)生產經營資料;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
(四)股權所屬集體同意質押的證明材料;
(五)出質人對質押物的權屬狀況、質押狀況、同意處置質押物等做出承諾,有多個共有人的,所有共有人均為出質人,質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六)需第三方提供擔保的,應出具第三方擔保函等相關文件資料;
(七)法律法規及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貸款行受理借款人申請后,應及時對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貸款的合法合規性、可行性進行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現金流狀況,第一還款來源是否充分;
(二)借款人的資信狀況;
(三)貸款用途的真實性;
(四)借款人經營項目的盈利能力;
(五)借款人提出的貸款金額、期限等的合理性。
第十三條 質押物價值評估。
貸款行審查通過后,有意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應向高陵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或貸款行認可的評估機構)申請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價值評估。由于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的特殊性,在辦理質押貸款時,高陵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或貸款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基價,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貸款期限。以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和生產經營情況等為依據確定貸款期限。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十五條 貸款質押率。以借款人資信狀況、生產經營情況、實際資金需求量、貸款期限等為參考依據,確定農村集體資產股份質押率,質押率原則上不超過50%。
第十六條 貸款擔保。在辦理質押貸款時,借款人如需要提供擔保,可以向高陵區三陽農村產權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或者貸款行認可的擔保公司)申請第三方擔保。擔保公司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向借款人提供擔保服務,擔保費用由擔保雙方協商確定,原則上不高于貸款金額的1.5%。
第十七條 貸款審批。貸款人應根據調查、審查意見,按照授權管理規定進行審批,明確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風險控制措施等。
第十八條 簽訂合同。經審批同意發放貸款的,貸款行與借款人、質押人面簽貸款合同、質押合同及相關附屬文件。合同中應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第十九條 質押登記。簽訂農村集體資產股份質押貸款合同后,借貸雙方應到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辦理質押登記,由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出具《股權他項權證》,借貸雙方應向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提供以下基本資料:
(一)農村集體資產股份質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質押人基本資料;
(三)貸款合同、質押合同和評估報告;
(四)質押物共有權人同意質押的書面資料;
(五)股權所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質押的證明材料;
(六)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經審核,不符合質押登記條件的,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質押當事人。符合質押登記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審批手續,向質押人發放《股權他項權證》。
第二十條 貸款發放。借貸雙方在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辦理質押登記,取得《股權他項權證》后交與貸款行,貸款行方可按照已簽訂的借款合同發放貸款。
第二十一條 貸后管理。貸款行應定期回訪客戶,了解和監督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如發現借款人有明顯的違約或還款能力減弱情況,應在獲得相關信息后立即進行貸后檢查,并提出解決方案及措施。貸款行應加強對質押物的動態管理和價值評估,對質押物價值發生較大變化的,應及時要求恢復質押物價值或追加其他擔保,確保貸款資金安全。借款人不恢復質押物價值也不提供其他擔保的,貸款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二十二條 貸款償還。借款人應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還款方式和還款日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且不再申請貸款的,借款人應于15個工作日內持《股權他項權證》、還款證明等有效證明,到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申請辦理質押注銷登記,取回相關權屬證明材料;對繼續辦理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在15個工作日內按程序辦理質押續期相關手續。
第四章 質押物處置
第二十四條 對逾期的質押貸款,貸款行應及時了解和掌握逾期的原因并進行催收。對于確屬還款困難的,在落實還款計劃的情況下,借款人可在貸款到期前申請辦理貸款展期。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行應當綜合考量貸款用途、貸款期限與額度、借款人經營狀況與還款能力以及質押財產狀況,決定是否展期。
第二十五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確屬借款人無法正常償還的,在借貸雙方協商的基礎上,貸款人和擔保人可根據合同約定,向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申請質押物處置。
第二十六條 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在收到處置申請后,應認真審查相關資料,在確認借款人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后,于3個工作日內啟動農村集體資產股份處置程序。
(一)協商處置。貸款人應積極主動同借款人進行協商,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債務進行平移轉貸、減額續貸、自主催收等形式,穩步推進處置工作。
(二)協商收購。借貸雙方可以與借款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在成員協商收購,原則上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優先回購權,收購以受讓雙方意愿為主導,收購質押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資產權益,在不損害原質押人或所有人利益情況下,所得價款用于償還債權人債務。
(三)公開交易。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商定,在由區農村產權交易部門掛牌交易,將質押的股權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等方式轉讓給他人,在不損害原質押人或所有人利益情況下,所得價款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非集體經濟組織或非集體所在成員購得股權時,盡享有該股權分紅權利,不享受集體其他權益。
(四)申請收儲。經貸款人、借款人雙方同意后,雙方可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向高陵區農村產權收儲中心申請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收儲。收儲應以自愿協商為原則,收購質押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資產權益,在不損害原質押人或所有人利益情況下,所得價款優先用于償還貸款人債務。
(五)其他合法形式。
第二十七條 處理質押物所得款項,依下列順序和原則分配:
(一)支付質押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費用;
(二)償還借款人所欠貸款人的借款本息及質押合同規定的其他費用;如原貸款有擔保,應按照擔保合同中貸款人與擔保人雙方的約定進行償還;
(三)剩余款項退還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第二十八條 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借款人無法正常償還貸款且與貸款人自主協商未果,或存在借款人惡意不償還貸款的,貸款人或擔保人可根據合同約定,持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證明及未履行還款義務證明材料,向高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高陵區人民法院受理訴訟后,依法進行判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和人行高陵支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2016年12月26日)文件精神,本辦法有效期參照國務院和省市有關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