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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市政辦發〔2018〕57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14日
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辦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出租屋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確保城市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中村是指在各區、西咸新區、各開發區范圍內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實行村民自治和農村集體所有制的村莊;城中村出租屋包括出租的住宅、辦公用房、工商業出租屋及其他用于租賃的房屋。
第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對街辦有管轄權的開發區管委會統籌協調本轄區城中村安全管理工作。各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城中村安全管理工作。村(社區)委員會要對城中村安全管理實行臺賬式管理,臺賬包括房屋數、租住戶數、經營戶數及類型、危房數、常住人口及流動人口數、特種設備情況、用電用氣情況、安全檢查情況等。其他開發區規劃范圍內的城中村管理,未移交的由當地政府管理,已移交完成的由開發區管理;處于移交過程中的城中村,行政區和開發區要達成協議,明確各自管理職責,避免出現責任脫檔、管理空白。
行政區與開發區對城中村的安全管理責任界定以城中村安全管理臺賬是否移交完成為準。
第四條 城中村用于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出租人)應依照相關規定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同時簽訂《房屋租賃安全管理責任書》,并在村(社區)委員會進行備案。
房屋所有人委托他人(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應當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責任。房屋轉租人、其他有實際出租行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應當承擔出租人安全責任。
第五條 利用城中村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達到所從事行業的條件要求,并按照規定取得相關證照。
不應利用城中村出租屋設置倉儲庫房,臨時進行倉儲的建筑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建立安全責任制,配備專人進行管理。禁止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第六條 城中村房屋所有人對其所有房屋負有安全管理責任,是房屋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出租屋的承租人、使用人對其租賃房屋負有安全管理責任,是房屋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房屋所有人(出租人)、承租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對出租房屋共同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并自覺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城中村房屋所有人(出租人)應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責任:
(一)應將用于出租的房屋在村(社區)委員會進行備案登記;
(二)應當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情況及承租人基本情況向村(社區)委員會進行備案;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
(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四)不得堵塞房屋的出入口、通道,不得非法安裝使用特種設備,保障房屋的消防、燃氣、電力、特種設備等設施設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有關行政部門規定的安全標準;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要求承租人在開業前出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開業許可證書;
(六)負責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氣、燃氣、特種設備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出租屋及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情況,至少每月查驗一次并做好書面記錄,因客觀原因不能親自查看的,應當委托他人查看;
(七)發現出租屋內存在安全隱患或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犯罪嫌疑人、以及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使用性質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村(社區)委員會及有關職能部門,并配合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可單方面終止租賃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履行的其他涉及房屋安全管理的責任。
第八條 城中村房屋承租人應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責任:
(一)應當向出租人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居住登記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為流動人口的,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
(二)應當配備、使用合格的消防、電氣、燃氣等器具和設施;遵守消防、電氣、燃氣等設備、設施的安全操作要求,不得違規使用;
(三)不得利用出租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從事“黃、賭、毒”、制假、非法行醫、無證無照經營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不得擅自轉租;
(五)應當配合出租人和村(社區)委員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查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自行或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單位消除;屬于出租方責任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方消除;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履行的其他涉及房屋安全管理的責任。
第九條 工商業出租屋用戶,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責任:
(一)依法辦理相關許可證照,確保生產經營行為合法合規;
(二)依法履行消防、燃氣安全責任人相關責任,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公布實施;
(三)定期開展消防、燃氣、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每年組織至少一次消防演練。
第十條 出租房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
(一)同一棟樓的出租屋數在十間以上的;
(二)同一棟樓的出租屋內居住人數達三十人以上的;
(三)以小時、天數為單位計算租期出租房屋的。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職責:
(一)具體負責統籌、協調城中村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和協助綜合執法工作,具體負責城中村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督促村(社區)委員會做好出租屋信息的備案工作;
(三)研究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并檢查及督促村(社區)委員會和相關單位及個人落實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責任;
(四)組織街道各有關部門、村(社區)委員會對城中村出租屋開展檢查、巡查工作,建立巡查報告制度,發現安全隱患依據授權或委托進行查處,并及時報告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五)負責設立區域內微型消防站及其它消防設施設備,定期對站內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其完好有效;
(六)做好本轄區城中村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
第十二條 村(社區)委員會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職責:
(一)明確專人負責,做好城中村出租屋出租信息審核、備案工作,建立城中村居住人口清單,加強對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情況的監管;
(二)聘請專業機構,定期組織開展城中村出租屋安全鑒定工作,對被認定為危險房屋的出租屋督促房屋所有人采取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等相應的治理和解除危險措施;
(三)定期對出租屋開展入門入戶檢查,對于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違法出租的,及時督促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停止出租行為;對存在治安、消防等違法行為的,及時報公安部門處置;對用火、用電、用氣等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安全因素的,特別是私拉亂接電源線、違反規定使用大功率電器或者停放電動車并充電等行為及時進行制止,并報街道辦事處或供電、供氣部門,由街道辦事處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四)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及時發現隱患,并積極監督指導,做好整改工作;超出職責范圍的,及時向街道或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加強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城中村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依法依規查處利用城中村出租屋從事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城鄉規劃部門負責依法依規查處城中村出租屋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依規查處城中村出租屋屋面、立面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牌、架及有關違法行為。
衛生和計生管理部門負責依法依規查處利用城中村出租屋從事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和無《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違法行為。
文化執法部門負責依法依規查處利用城中村出租屋非法從事網吧,批發、零售音像制品、書報刊等違法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依規查處利用城中村出租屋從事無證生產經營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和無證生產化妝品的違法行為。
燃氣主管部門負責依法依規查處城中村出租屋違規銷售、使用鋼瓶液化氣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依法依規查處城中村出租屋違規安裝使用特種設備的行為。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依法依規查處利用城中村出租屋從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十四條 城中村出租屋違反治安、消防、工商、規劃、城市管理、電力、通信、文化、食品、衛生、燃氣、質監、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鼓勵村(社區)委員會根據本村(社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城中村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公約,對房屋租賃實行自治管理。同時,鼓勵村(社區)委員會通過建設電動車集中充電站、每戶安裝智能電表等手段,進一步保障用電安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區、西咸新區、開發區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